工会法律角色初探(1)网(2)
2016-01-25 01:13
导读:工会有对资方对劳动者的处分、解除合同、裁减人员提出意见的权利。《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
工会有对资方对劳动者的处分、解除合同、裁减人员提出意见的权利。《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工会法》中对工会的意见权仅规定了处分、解除合同两个方面,但是《劳动合同法》却把意见权扩展到资方的经济性裁员方面,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裁员措施,必须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这是经济裁员的必经程序,并对裁减多少人、什么时间通知工会都做了更为量化的规定。
工会对资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监督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资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劳动者与资方协商达成合意而解除,也可以一方不经对方同意单独解除。劳动者与资方都享有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权仅仅是针对资方,对劳动者的单独解除合同并不进行监督。《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由于就业岗位的供大于求、资方的强势地位,使得资方会有随意解除孕妇、工伤者的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费、支付的经济补偿费达不到标准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出现,这时,工会有权对资方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要求资方重新处理。而劳动者试图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因劳动者往往文化水平比较低,并不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撰写起诉书、如何到法院起诉,工会可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劳动者收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理诉讼等,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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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有代表劳动者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集体合同,又叫集体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同该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集体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5]在我国,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缔结的书面协议。[6] 集体合同是为某个企业所有劳动者确定一个最低标准的劳动合同,而资方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事项可以高于集体合同,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简言之,集体合同具有保底的作用,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新增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工会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主要是看中其作为组织具有与资方进行抗衡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是单个劳动者所不具备的。对于资方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了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会有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跟资方是对立的关系,由于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劳动者与资方发生劳动争议是常有的事情,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资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起诉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来解决争议。和解由于是劳动者与资方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双方自由意志的充分体现,并不需要工会介入。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劳动者与资方只是相当于“原被告”,并不掌控结果,调解或仲裁结果往往与劳动者或资方的想法相左。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第28条规定了工会是必须介人调解与仲裁程序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根据1993年原劳动部颁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部分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代表人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这表明,在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工会代表的一票是很关键的,不论其投给职工代表还是用人单位代表,都会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局面,由此可见,工会对调解结果的产生扮演着重要角色。依据1993年原劳动部颁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表面上看既缺少了职工代表又缺少了企业代表,但是工会是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己任的,工会代表是既可以代表工会又可以代表劳动者的,真正缺少的仅是企业代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经济体制,代写医学论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利益差别逐渐扩大化。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已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有序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劳动者和资方都是市场的主体,劳动者要用自己的劳动(包括智力和体力)去取得报酬;用人单位也要通过生产和经营,创造更高的利润,从这一点上讲,他们都是市场中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平等主体。但是在我国,还有不少企业依靠原始剥削方式来盈利,想方设法压低工资、延长工时、减少劳动者福利,甚至非法拘禁、强迫劳动,而这种案件的发生往往与工会的不作为是关联的,工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劳动者对工会的需求更加迫切。但是我国现有的工会是脱胎于旧经济体制中的,工会的地位、作用受制于体制、观念等因素,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更多是找企业党委或行政机关解决问题,无论劳动者还是工会干部自身都认为工会的作用仅是逢年过节派发福利品而已。实践证明,行政化、僵化的工会运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需要,必须对之进行改革。对于工会来讲,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工会组织的权利,也是义务,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或者没有很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就意味着失职。尽管工会的工作繁杂琐碎,但其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来开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工会最基础、最根本、最应重视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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