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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标是工商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世纪初,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尚为薄弱,而此时方面清政府的商标立法和商标管理在制度安排上尽付阙如,另一方面华商的商标利用和商标保护之观念也极为淡薄。由于洋商对保护商标的不断要求和有约各国驻华使领的屡次催促,晚清政府被迫启动商标立法程序,而经由华洋商人之间商标侵权诉讼和纠纷处理的刺激,部分华商开始认识到商标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的重要性,商标意识亦得以逐步培塑和增强。
(一)近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前已述及,清政府在与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商约中始创保护商标的条文,而中国近代商标法规的制定,主要是源于这些不平等条约,其初衷出于保护洋商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当然,由于清末涉外商标纠纷日益增多,预防和解决华洋商标纠纷也对商标法规的制定提出了制度需求,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晚清商标立法活动似乎带有鲜明的工具性色彩。
1904年初,清政府商部向朝廷上奏,要求从速颁布商标法规:“中国自开埠通商垂数十年,而于商人牌号,向无保护章程。此商牌号有为彼商冒者,真货牌号有为伪货攙杂者,流弊滋多,遂不免隐受亏损……保护商标一事,自应参考东西各国成例,明定章程,俾资遵守”,以后“无论华洋商人,既经照照章注册,自应一体保护,以示公允”。[17] (P19)
1904年4月,《商牌挂号章程》出台,此为中国商标史上起草的第一个商标法规。该章程由英人裴式楷拟定,但其内容偏护洋商歧视华商之意极为明显,故一出台马上引起国人强烈反对,“上海外贸商人向驻北京的英国大使提出申述,要求英国大使转总税务司进行修改”。[3] (P29)之后,商部又参照英国驻华大使代拟的条文、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代拟的草案及其他各个国家的商标法规等资料,又重新拟订《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并于1904年8月正式对外公布。该章程共28条,细目23条,明令“商部设立注册局一所,专办注册事务,津沪两关作为商标挂号分局以便挂号者就近呈请”,此外章程对商标注册的资格和程序、商标侵权的种类和惩戒措施等,也作了详尽备至的规定。[17] (P20-22)章程对外颁布之后,洋商呈请商标注册者颇为踊跃,仅至光绪三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就“陆续收到洋商呈请之商标计七百余件之多”。[18] 但当清政府将商标章程咨行有约各国时,不料除“日本公使略改数条,首先承认外,余国以窒碍多端,或驳或改都未承认”。[19] “英使照复外务部,仍有异词”,德使也“嘱旅沪德公商公所开会集议”,且照会外务部声称:“保护商标一节,所有通商各国,应视同一律。”并要求我国拟订章程时,“先应听取各洋商所陈述的意见,其他各国也相率提出同样要求。[20] (P5)清政府不得已遂于光绪三十二年、三十三年又对该章程两次加以酌改,但皆未洽意。及至民初,虽然也数次有过重新修改商标的活动,然因政局动荡,大多中缀未果。直到1923年5月,方在列强的再次敦促下颁布《商标法》44条及实施细则37条,并在农商部下设立商标局,此为真正付诸实施的我国第一部商标法。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近代华商商标意识的培塑。由于商标问题与华商的生产和营业极为攸关,在华洋商标纠纷的产生和处理过程中,又逐渐使现代商标意识在部分华商中得以培塑,使他们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03年8月,上海英美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发生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为日商祥茂洋行,被告为华商徐某。徐设肥皂厂于沪,“时皂牌群推祥茂为巨擘,长江上下游岁销达数百万,徐命名祥芪,货亦不弱,而定价远逊。商贩逐十一之利,咸舍彼就此,祥茂大受刺激,控于公堂,指为象形影射”,会讯时“原告诘徐既为华人,不应用西文商标。徐谓祥茂既为洋商,亦不应于皂上刊印‘祥茂洋行’汉文之字。辩难移时,徐袖出《康熙字典》,检草部内芪字,谓此并非杜撰,华人用华文,有自由择定之权,初不知某字为冒、某字非冒。原告语塞,乃判祥茂败诉也。”[21] (P224-22)
1902年,天津商人张咀英筹资1万元设立松盛大麦啤酒厂,该厂曾经天津商务总会备案并报农工商部批准注册,然因当时商标局并未成立,以致不能如愿。1907年,美商永康洋行(德国酒厂“站人”牌啤酒在中国的包销商)向天津商务总会呈控松盛酒厂侵犯其“站人牌”商标权,请求“严加查禁”。张咀英据理申辩,两者“商标逐加比较,实非酷似,不同之处甚多,德法文不同,出产公司不同,牌号不同,国旗不同,美女人名不同,人手持物不同,颜色浓淡不同,制造及发售处不同,封皮及瓶又不同”。天津总商会也认为“既非酷似,即不足侵夺利权,无可科罚”,拒绝了德国人的请求。但后来天津地方审判厅恐酿交涉,判定张咀英将商标稍为酌改。不意永康洋行却不甘就此罢休,又在《大公报》上刊登告白,诋毁松盛酒厂,称“今有假站人牌啤酒出现,右手执杯,左手执瓶,与本号不同,饮之大碍卫生”等词。张咀英对永康洋行诋毁商誉、侵夺商利的行为,极为愤慨,要求商会从速立案,以维护松盛酒厂的商标权,并请其照会德领事“责令作速为收拾赔补”。[10] (P1794-1797)此案后来虽不了了之,但华商维护自身权益之商标意识亦可概见。
四
综上所述,晚清时期的涉外商标纠纷问题,是在中国外交失败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华洋交涉的一个历史断面。透视这些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晚清时期的涉外商标侵权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当时中国政府的商标立法和商标保护在制度层面的缺失和民间商贸系统商标观念之淡漠,但在深层次却是当时西方商人冀图藉商标问题压迫中国民族企业和垄断中国市场的一种表征。2. 华洋商标纠纷的产生与解决,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早期的商标立法活动,并对近代中国民间确立商标法制观念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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