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农村父母赡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2)

2016-01-29 01:09
导读:(4)加强赡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涉及赡养问题的立法主要有:《婚姻家庭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但《婚姻家庭法》未就赡养人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律
(4)加强赡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涉及赡养问题的立法主要有:《婚姻家庭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但《婚姻家庭法》未就赡养人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虽就此做出了规定,但只有两个法律条文,而且只就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作者认为,应补充相关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譬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尽连带责任;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采取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样一来,父母的赡养问题就有了法律的保障。我们也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在1994年8月推出了《赡养父母法》将赡养父母这一人类道义上的责任上升为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规,规定凡拒绝赡养父母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处以l万新元罚款或判刑1年。
2.正确处理好乡规民约与法律的关系
(1)乡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必然性。首先,不论我们今天的社会显得有多“现代化”,相当的乡土农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远地带,国家法律对乡土农村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和难度。再加上国家法律宏观、抽象的规定,与乡村生活相对疏离;而乡规民约微观、具体的规定,产生于乡土,与乡村生活比较贴近。
村民从需求和情感上更加倾向乡规民约,乡村生活也更多地适用乡规民约。这样,就乡村而言存在着两个权力系统和两个制度系统。在运作过程之中,必然产生一些碰撞和冲突。其次,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执法的力农村父母赡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天地度还远远跟不上立法的进度,也就是说法律的涵盖面不充分,特别是在一些老、少、边、穷的农村,法律的供给越不足,国家权力的控制亦越弱。对于村内的事务,村民求助于法律不如求助于乡规民约便捷、有效。这样,乡规民约的地位就凸现出来,社会权力在乡村的影响必然加强。最后,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追求的法律价值不同是导致冲突的根本根源。作为国家法律来说,它注重和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乡规民约注重的是道德和人伦的礼法秩序。国家法律代表的是一套国家装置,而乡规民约体现的是一套社会装置。所以说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是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是观念与实践的冲突,要达到二者的完全融合,或者说乡规民约向国家法律的转换,还需要一定时间和磨合的过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解决乡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途经。首先,国家法律要给乡规民约一定的生存空间,让其在生存空间中走出一条自己的解放之路。具体到农村赡养问题中来,则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村父母赡养的纠纷尽量以和解的方式而不是以诉讼的方式解决;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应针对女儿一方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譬如:女儿一方受过高等教育、现在城市工作或在农村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人民法院受案的一般方式结案;而对身为农民、被告方的女儿而言,则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庭前调解的作用,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此以来,既考虑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又照顾到了农民的情感。从而将法律的要求融入乡规民约,使农村女儿赡养父母渐变为一种“习俗”。其次,在目前还难以做到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不冲突的情况下,尚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立法、加强司法解释。乡规民约虽然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提出来了,但有关法律对乡规民约所承载的“村庄治权”或者“内生的公共权力”缺乏承认和界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于把握。
因此,有必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以有效避免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部分冲突;二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与教育,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使农村女儿赡养父母的观念深入人心,最终消除农村父母赡养方面与法律冲突的社会现象。
 
参考文献:
[1]于红梅.赡养问题的法律思考[J]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2,5:1—2.
[2]丁炜炜.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与协调[J].理论月刊,2006,4:56-58.
[3]刘多学.更要重视精神赡养[J] .乡镇论坛,2005,10:25.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审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