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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现代化和依法治国(1)(2)

2016-02-05 01:28
导读: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近代法律文化是在不同文明条件下生长起来的两种法律精神的载体形式,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渗透,西方法律文化对古老中国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近代法律文化是在不同文明条件下生长起来的两种法律精神的载体形式,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渗透,西方法律文化对古老中国法律传统的冲击在客观上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乃是中国人在本国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一场法律变革活动,有其特殊的历史轨迹,也必然带有鲜明的民族特点,从而走上独特的发展道路。世界法律现代化进程并不是由此呆板划一,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
3、作为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制变革运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体必须首先实现现代化。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互协调,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从这个方面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以及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就成为人的法律价值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过程。
(三)国际化趋势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化
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世界性的现象,但同时又存在多元发展的多样化模式。也就是说,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共同属性的普遍性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并已反映在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之中,然而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在不同民族或国家中又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从而具有独具个性的特征。
法制现代化既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观念,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传统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的改造。相反,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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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现代化与依法治国
从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来看,通过法治角度对法制现代化进行评价更好一些。因为法制不仅是法律层面上,同时也包括了对社会状态的一种描述,它更符合法制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内在关系。从社会发展角度讲,社会已经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人民生活比较富裕,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逐渐趋于合理,人们的观念、习惯已相对稳定且有共同的信仰。虽然我们不能用精确的自然科学术语解释给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模型,但有这一个参照体系,以法治为关键变项的法制现代化,便包涵着三个相互关联的判断标准:其一是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它表明法律的程序合法性仍是法律权威的保证机制;二是法律价值的合理性,它表明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其三是法律的效益化原则,它表明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能够充分地确保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法治的实践无论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意识形态,都意味着社会管理结构的改革与制度化模式的变迁。只有借助法治才能把统治秩序从社会理念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法制现代化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础
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进行的,它必须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同步发展。实现法制现代化,建立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①从物质文明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来说,社会物质文明生活条件是第一位的,法律是第二位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虽然法律对社会的发展也有反作用,但反作用必须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才真正发挥作用。中外历史上法制变革的失败,大多是因为缺乏物质条件为基础,法制变革中途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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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达到建设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突破口。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法制现代化之所以滞后,就是因为长期实现了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权力配置资源,行政权力高与一切,以行政权力运作整个社会,单一的公有制剥夺了人们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企业和个人没有任何自主权,从而极大地延缓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由于它对法制的迫切要求,可以加速法制现代化;市场经济又是自主经济,可以促使社会的发展,培育出法制现代化所需要的平等观念、自由观念、权利观念、义务观念以及公民意识。因此,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要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与法制现代化共同发展,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法制现代化的动力和重要保障。
(二)树立现代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先导
任何社会变革首先是思想和观念的进步。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可以巩固法制现代化的成果。当前树立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主要有:(1)法律平等意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平等包括程序平等和分配平等。实体法应该体现于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分配;程序平等应该体现和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诉讼活动中,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2)树立法律的威严,培养法律至上的意识。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宪法和法律制定后,任何组织和个人要切实遵守。(3)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人权决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否认人权实际上就是否认了一个人做人的资格。(4)树立主权在民的意识。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不但要制定法律,更要守法,在司法的各个环节要体现主人翁的地位。(5)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法制要求行政机关人员在用法、守法以及其抽象行政行为上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6)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意识。党的领导是思想上和政治上的领导,通过把握大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动向实施其领导,党的政策只有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采纳,才可能上升为法律。(7)树立法律的世界意识。我国已经加入WTO,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的已势在必行。因此,法律不但要立足于本国,更要放眼世界,必须注意我国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的相容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方面要靠教育,通过普法和法学教育达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目的,另一方面要靠司法实践,在法律活动中使公民养成守法的习惯,并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适应信息化、市场化的法律体系是法制现代化的主体
中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的最大的政治目标就是实现现代化,在完成工业化的同时实现信息化,法律必须为这个目标服务。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保障和推动现代化进程,同时反映法律也是现代化的内容,实现自身的现代化。这就要做到:(1)对现代化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法律给予鼓励或限制和禁止,使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信息化方面,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电子商务的法律,就必须制定并完善。(2)法制现代化在立法程序上的要求是要遵守《立法法》,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行政机关立法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立法中只强调权利不强调义务,造成了很大的弊端。(3)法制现代化对立法导向的要求是所立之法即要治民 ,也要治官,重在治官。必须改变行政人员退到人大、政协的过渡办法,推行专家立法和人大代表职业化,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4)法制现代化对立法的根本要求是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人民的权利。开门立法,加大立法的透明度,不仅能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也能提高法律的质量。立法为民,必须依靠人民,坚持群众路线,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的结合,广泛听取建议。(5)法制现代化要求立法必须注意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不可以违宪。法制现代化还要求立法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有可操作性、便于遵守和执行,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使法密而不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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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相对独立,是法制现代化的关键
法制现代化必须改革政治体制,让司法机关在技术上获得独立,具体的司法活动不受制于任何团体、组织。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还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法制现代化。一是建立司法组织及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障制度。办案经费不足、办案工具滞后,是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受制于地方的原因之一。另外,司法人员必须高薪。不但可以突出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还可以培养司法人员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信心。才能使司法人员在金钱面前抵御诱惑。二是改革司法组织体制,法制现代化离不开高素质的司法人员,研究型、学者型的司法人员才是法制现代化的主力军。三是建立法律监督体制。法律监督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利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纵观法治的历史进程,法律的交流与融合日益增加,全球现代化正昭示着一种潮流,但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却呈现出绚丽多彩的个性。一方面我们要注重不同国家的社会实践,同时又要关注现代化的统一性。也只有在人们的思维观念、经济水平和政治文明水平都趋于现代文明,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才能顺应时代的潮流,在历史的长河中表达着人类的现代精神。


参考书目:
[1]张文显:《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3]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5年
[4]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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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卓泽渊:《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6]孙国华:《法理学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7]公丕祥:《法治现代化的理论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孙国华:《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 《中国法学》 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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