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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法律超市的司法价值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19].构建基层法律超市的司法价值在于:
第一,利于保障民众接近正义、利用法院、使用法律。“在当今崇尚以人为本的时代,民众能否获得及时、便捷、充分、公正的司法救济,成为衡量民众福祉实现水平的标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基本参数。因此,接近正义,成为各国政治家、法律家倍加关注的一项综合性的司法改革任务。”[20]现在很多当事人像幽灵一样徘徊在法院门口,而更多的当事人求助于申诉或上访。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和条件接近法院、利用法院、使用法院,从而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司法救济权。要改变法院是衙门的观念。法院就是一个“超市”,当事人可以随便进出,随意选择其所欲购买的司法产品。[21]基层法律超市,集法律咨询、行政许可、信访处理、诉前调解、立案诉讼等多种法律功能于一体,让当事人在一个空间内可获得各类法律服务,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弱者还可依法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特别是诉前调解,可节省或免除当事人诉讼的金钱、时间、情感等成本。
第二,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亲和力、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源于其亲和力,亲和力又源于其透明度。透明度高的司法才是能够被民众所了解的司法,被民众所监督、所能接近的司法,也只有民众所能够了解和接近的司法,才会具有亲和力,才是人民的司法。“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司法活动的职业化与司法方式的平易化。……今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将更加突出,对裁判活动的社会效果将更加强调,司法透明度将更加提高,司法措施与司法外渠道的结合将更加紧密,司法与社区的关系将更加融洽。”[22]法律服务连锁超市,正是基于公正高效、民主监督的现代司法理念,而构建的“透明化、平易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在法律超市中,推行平民化的人民陪审制度,既可充实基层法庭合议庭组织,丰富法官审判经验,更可扩大司法民主,提高司法透明度和民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认同度,确保司法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吸收普通民众的意见,避免审判成为与民意绝缘的纯粹的司法垄断,还可增强民众的守法意识。基层法律超市中,法庭和法官牵头,与人民调解员、陪审员、民警、律师、行政执法人员、乡村干部、社会精英一道联合提供法律服务、联手解决矛盾纠纷、联动排解百姓之忧, 可直接增强法官的亲和力与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有利于构建“大调解”格局,形成社会解决非常规纠纷合力。“转型中国基层社会里的纠纷,不仅其发生所牵涉到的利益主体是多样性的、宽泛的,而且纠纷的解决所涉及的相关职权机关也是众多的,因而纠纷及其解决其实是一个全方位的、全社会整体动员的系统工程,各个阶层、各种团体、各种主体都可能要参与进来。”[23]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ADR)是现代各国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完善我国非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选择。要将法院、政府、人民调解组织、各种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的力量整合协调起来,在分工负责,不损害各自功能特点的基础上,建立信息沟通、处置协调、工作互助与对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24].以法庭为龙头,构建法律服务连锁超市,有利于从源头上增强社会对非常规纠纷的控制与解决能力。因为非常规性纠纷主体的一方通常是弱势、劣势阶层或群体中的成员,法律服务超市向弱势群体敞开了依法表达诉求和依法维权的大门,降低了法律公共产品的供应门槛和使用成本,提高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增加了民众对法律程序和法律产品“制作”过程的了解,增加了法院的透明度、亲和力,有利于引导民众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常规性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延展并优化法院的社会功能,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法律服务连锁超市,聘请乡村等基层干部作为诉讼立案的代办员和相关案件审理、执行的调解员、联络员,有利于法官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纠纷解决的主动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司法权向基层渗透,有利于培养民众熟悉、认可的本土法律人才,进而增强基层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延伸并扩大司法服务的功能和范围。同时,法律服务超市,有机整合了基层司法、行政执法、人民调解等资源和力量,有利于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第四,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权在基层社会中的有效控制。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目前,基层法庭的功能相比“马锡五审判”年代、相比行政机关的覆盖面,呈“萎缩”趋势:在广大的基层社会,基层政权机关遍布各个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本达到一乡一所,以至在村庄(社区)中还有村(居)民委员会这样的村民自治组织支持,而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却大部分是多个乡镇设置一个法庭,力量明显不足。政治权力要比法院的司法权力更集中,也更接近民众的生活和生产(工作),更容易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纠纷。“乡村司法运作是乡村控制的一种,当乡村司法运作量即法院处理以及法官的干预减少时,其他乡村社会控制的量就会增加。”[25]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实行,基层群众、政府、社会对法庭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法庭肩负的责任越来越大。在基层社会,法院和法官的权威不仅靠诸如法庭、法徽、警车、法袍、法槌、法警等现代司法设置体现,更要靠“直捷立案、司法救助、公开开庭、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指导调解、公正裁判、联合执行”等传统与现代理念相结合的司法措施来体现。在法官紧缺、法警空缺的基层法庭,聘请派出所民警和镇村干部担任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有利于及时处理并有效预防暴力抗法事件。同时,自上到下建立法院与公安、工商、土管、城建、税务、银行等多家联动的执行工作机制,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顽症,并借助行政权力保障司法强制执行权充分有效地行使,增强法院的威慑力、执行力,树立审判权威。
结语:
“今天,联帮法院仍然是强大的,但它需要兄弟部门的支持,才能保持力量和独立,才能完成宪法所赋予的使命。这是一个挑战。”[26]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感慨未能提高法官待遇并呼吁法官的待遇关乎司法品质,而司法品质对美国人民和政府有着深远的影响的同时,更深刻地告诉我们司法独立不等于孤立,司法独立需要兄弟部门的支持。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27]以法庭为龙头构建“基层法律服务超市”,目的是整合纠纷解决的资源,实现司法与民众的零距离接近,实现法官、警察、律师、陪审员、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基层干部、乡村精英之间的智慧互补和工作互动,巧借外力支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彰显司法权威,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当然,这只是笔者的初略构想。实践中,基层法律服务连锁超市如何构建、怎样运行,还有待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司法实践的继续探索、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鲁迅说:“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28]
注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1]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第1版。
[2] 节自《淮南子·主术训》,载张宜雷:《道家妙语选》,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96 页。
[3] 参见王银胜、陈永辉:《肖扬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强调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7日第1版。
[4] 乡村精英是指那些在乡村(社区)中凭借名望、地位、知识、德行、贡献、经济实力而具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包括村组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明理守法人士、德高望重人士、公益事业热心人士、经济能人等。
[5] 何宜伦著、戴昕译《中国城镇地区人民调解制度改革》,载徐昕主编《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66页。
[6] 参见农文兴:《河北:“三位一体”让矛盾纠纷“软着陆”》,来源:法治快报
[7] 参见李增辉:《稳定的“解压阀”:河北省乡镇“信访超市”纪实》,载《人民日报》2006-08-17 第08版。
[8] 参见马克、曹天健:《代理制省去群众车马劳顿—唐山市九成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11日第1版转第五版。 [9] 参见郭宏鹏:《解决在基层 福建莆田诉讼调解衔接人民调解》
[10] 参见李飞、姚晨奕、罗定英:《“便民”的制度保障——赣州法院构建便民诉讼网络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4日第4版。
[11] 参见何晓慧、魏涛:《福建全面推广乡镇执行联络员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7日第1版。
[12] 范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2页。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13] 参见窦玉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之探索》,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7日第5版。
[14] 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43页。
[15]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381页。 [16] [美]劳伦斯·M. 弗雷德曼:《美国司法制度历史断面之剖析》,载[日]小岛武司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17] 肖扬:《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演讲(摘要)》
[18] 参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49页。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0号),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15日第4版。
[20] 蒋惠玲:《为了让民众更接近正义》,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19日第7版。
[21] 参见汤维建:《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改革》
[22] 肖扬:《中国司法改革的成就与发展趋势——在第十二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的专题发言》,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第5页。
[23] 方乐:《超越“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司法——法制现代性的中国司法》,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第33页。
[24] 参见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18页。
[25] [美]布来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7页。
[26] 约翰·罗伯茨:《法官的待遇关乎司法品质》,李松锋节译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发表的2006年度报告》,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1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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