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分析(1)(3)

2016-02-21 01:09
导读:四、爱民、亲民、利民与重刑 《商君书·更法》云:“法者所以爱民也。”《韩非子·问田》表白说:“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

 

  四、爱民、亲民、利民与重刑

  《商君书·更法》云:“法者所以爱民也。”《韩非子·问田》表白说:“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这是在总体上谈论的爱民、利民。那么,爱与利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呢?

  《商君书·靳令》:“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罚行则民亲,赏行则民利。”什么原因呢?道理在赏与刑相反相成的对应关系上,《商君书·说民》:“刑多则赏重,赏少则刑重”。“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即是说,赏与刑是相互衬托,互相影响的。所以必须少赏,《商君书·壹言》说是因为“多赏以致刑”。赏赐的领域很多,表面上人民可以从多种渠道得到赏赐,实则赏出既多,爵不足以尊,君上对民的尊爵之爱就无从体现,因而应少赏。按《商君书·去强》和《说民》篇,应当是“刑九赏一”,反对“刑七赏三”、“刑五赏五”,更反对“赏九而刑一”,要“利出一空”。而且赏多等于驱民致刑,名曰爱之,实则害之。之所以必须重罚,按《商君书·壹言》的说法,是因为“轻刑以去赏”。刑罚很轻,表面上人民未受很大的伤害,但否定了赏赐,结果,正如《商君书·算地》所云“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也”,但君上对民的尊爵之爱也无从体现。

  这很象辩证法,但却是诡辩术。重刑的合理性再一次得到了证明:通过“爵尊”的映照,重刑也获得了“上爱民”的外观。法家惯于赤裸裸,但在这里是装饰了一番的。本来, “赏行则民利”或“行赏,民利且爱”,似乎不成问题,因为按照法家的人性论,这是顺乎人性、满足民之欲求的。而“罚行则民亲”、“行罚则民利”,就颇费口舌了。但在法家手里一变,重刑就成了爱民了。他们要人们看重刑的本质,不要看重刑的表面。这本质除了从“爵尊”折射出来的一面外,还有他们设计重刑的善良愿望。刑罚虽然为民所厌恶,但他们的意图,按《商君书·开塞》所云,在于通过“立民之所恶”,使“民安其所乐”。因为“以刑治则民威(畏),民威(畏)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他们的善良在于使民“以其所恶”而“终其所好”。只要你不犯科条,你就足够安乐的。重刑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被说成是善良的,是基于“爱民”、“亲民”而达到“利民”的。

  韩非也是这套理论,《韩非子·心度》云:“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同样也是那样温情。他还特别有一番重刑之辩。《韩非子·六反》篇说:“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於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靠了“以刑去刑”的托词,重刑就不伤民了。而轻刑则反倒是伤民的了。这套妙论,恐怕当时的民也是难于接受的。贼盗之罪可谓重矣,但在“失期当斩”和“戍死”的夹击下,民众群起而反抗了,实在没有感激重刑的意味。这一层逻辑,法家是想不到的。

  五、重刑学说与秦的灭亡

  秦国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法家学说,重农、重战的经济、军事政策和重刑的刑事政策,始终是秦国的国策。变法实行的“废井田、开阡陌”,造成了大量的封建小农经济,增加了生产的绝对量。因而出现了“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局面。在“訾粟而税”政策下,民的富足与国家富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同步增长。但“家不积粟”的“上藏”制度,添满的首先是国家粮仓。财力的这种集中保证了秦国在争霸中的优势。但法家理论的片面富国对人民的繁重赋税、徭役的无偿剥削,给人民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中,这种矛盾被掩盖、危机被转嫁,秦国劳动人民遭受着长期的痛苦。秦国统一后,疆域增大,问题涉及到全国范围。因而统一后的政策决定着秦王朝能否长治久安。

  还在统一之前,秦始皇就极为赞赏韩非理论。法家理论中那些为赋税徭役、为重刑辩护及不恤民的理论,正适合了他的极端君主专制立场。动用严刑苛法驱使人民从事大规模的非生产性建设活动,单是繁重的徭役,就造成了大多数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分离的严重局面,剥夺了人民休养生息的机会。嬴政死后,也没有人提出过宽赋敛、省徭役的问题。秦二世以“不彰先帝之过”为由,下令继续修作阿房宫。李斯曾说他自己对秦有“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的功绩,其实在秦始皇时期,李斯不曾有过这种活动。只是在农民起义爆发之后,他才会同右丞相去疾、将军冯劫劝谏过秦二世胡亥。《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他们的说词:“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者甚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请止阿房宫作者,减省四边戍转。”而秦二世,根本不懂民的疾苦,连“减戍转”、“止阿房”、“省赋税”这些本来就提出很晚了的建议都听不进去,竟将去疾、李斯、冯劫下狱。自然,“做官室以章德意”的“先帝之所为”,没有被罢去。他的理由是:“吾闻之韩子曰:”尧舜采椽不刮,茅茨不翦,饭土塯,啜土形,虽监门之养,不觳于此。禹凿龙门,通大夏,决河亭水,放之海,身自持筑臿,胫无毛,臣虏之苦不烈于此矣。‘“他发挥说:”凡所为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主重明法,下不敢为非,以制御海内矣。夫虞、夏之主,贵为天子,亲处穷苦之实,以徇百姓,尚何于法?朕尊万乘,毋其实,吾欲造千乘之驾,万乘之属,充吾号名。“按《史记·李斯列传》的说法,他要”专用天下适己“,”赐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要逍遥自在一番了!但不要以为二世超出了韩非。”重明法“制下,使”不敢为非“是法家理论:”肆志广欲“也是韩非论过的。《韩非子·难三》议论孔子对齐景公节财的事,以为这等于”使景公无术使智□之侈,而独俭于上,未免于贫也。有君以千里养其口腹,则虽桀、纣不侈焉。“”为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谓之劫,不能饰下而自饰者谓之乱,不节下而自节者谓之贫。“要紧的是”禁下“、”饰下“、”节下“,做到了这三样,虽”侈倍景公,非国之患也“。

  其实,这种发展的必然结局,在秦始皇那里就显示出来了。那些巨大而众多的非生产性工程表明的对民力的不恤惜,同时就包含着这种“赐志广欲”的享乐在内的。而焚书坑儒的排斥异端,虽然是由分封制与郡县制之争引起的,但同时也就阻塞了来自儒家等学派对这种举动的批评,法家那些为赋既徭役辩护的理论,自然派上了用场。

  至于重刑,也随着法律的施行被普遍使用着。焚书坑儒对法治的维护,也就是对重刑传统的维萨。不恤民力与不恤民生相伴而存,合乎自然地沿着法家逻辑发展。以“急法,久者不赦”及大量刑陡为标志的重刑,一直是大肆兴作所需劳动力的法律保证。随着人民对徭戍的不满和反抗,在重刑的基础上更行重刑。于是,徭戍“失期,法皆斩”的法律也出现了。二世时杀戮大臣和公族,不仅造成统治集团内部的混乱,《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而且引起了“黔首振恐”。“举措暴众”直接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而统治集团内部从赵高、李斯到秦二世,仍然抱着重刑理论,舍不得丢弃。

  《史记·李斯列传》载,李斯在劝说二世遭斥责后,为阿从二世,上书称赞二世的“适己”主张,并劝其“行督责之术”。他说:“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结果,”书奏,二世悦。于是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杀人众者为忠臣。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

  就这样,法家理论在秦国的根深蒂固,直到它灭亡的前夕,仍然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那些理论,从赵高的“人臣当忧死而不暇,何变之得谋”?到李斯的“故督责之术设”,“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却都不曾料到还有《史记·陈涉世家》所言的另一种逻辑存在:“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则官逼民反之理,法家及那些法家后学们无论如何也不曾想到的。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