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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2001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我国大陆总人口为126,583万人,其中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只有4,571万人,占总人口的3.61%;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8,507万人,占6.72%;剩下的近90%的人口为小学到高中文化程度。面对这样的人口素质,我们的审判方式改革真的可以更好地为他们所用吗?姑且不用说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即便是大学毕业生,又有多少人具有法庭应对的技巧?当然,我们可以聘请律师啊?可是,我们有那么多律师吗?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尽管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但从总体上看,律师数量仍然不足,地区分布不均衡、不合理,中西部地区律师数量短缺严重。目前,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截止目前,我国执业律师有11.4万多人,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150多万件。[12]这样的律师数量,这样的办案数量相对于现实的司法需求还差得远。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有64万多件,民事一审案件430余万件[13] ,律师参与的案件还不到三分之一,那么另外三分之二的案件当事人都是如何面对专业化的庭审的?他们对国家的司法服务满意吗?我们不得而知。即便是律师数量可以满足当前的需要,那普通群众的收入水平负担得起吗?
统计数字表明,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40元。而同期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为7,182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2,185元。[14] 扣除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余额为2,239.61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余额为751.4元。也就是说城镇居民人均2,239.61元、农村居民人均751.4元可用于诉讼支出(包括律师费用)。这是个平均的数字,每年中国还有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15] 而且这个低收入人口的计算标准是80%的恩格尔系数(食物需求比重),而国际标准为60%.世界银行按照联合国规定的每天人均生活费1美元的标准计算,估计出中国的贫困人口还有2.12亿。[16]同时,标示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也达到了0.45,突破了国际公认的0.40的警戒线。[17]这就让前面我们的人均收入及收入余额大打折扣。
诉讼从来都是一个“高支出”的活动,根据廖永安博士对湖南某贫困县法院诉讼费用收入的调查,该县案均诉讼费用1990年为71.5元,2003年飙升到1588.9元,上涨了24.7倍。[18]这仅仅是交纳给法院的诉讼费用,律师费还没有计算在内,更何况这还是一个贫困县。众所周知,诉讼费用与案件标的有着直接联系,那么发达地区的诉讼费用就应该远远高于这个数字。相对于城镇居民2,239.61元、农村居民751.4元的人均收入余额,我们不禁要问,中国有多少人打得起官司,又有多少人请得起律师呢?
即便是这些条件都已具备,我们还必然要面对另外一个重大的问题:我们的法官准备好了吗?“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这是当事人主义庭审的形象写照。表面上看,好像法官的压力小了,不需要像过去那样主动收集证据、调查案情了,似乎法官资质的高低不是很重要了。恰恰相反,当事人地位的均衡以及双方的激烈争斗对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不仅要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先例所阐述的原则烂熟于胸,更需要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19]“文革”结束至今,我国法官的数量不断攀升,法官资质也在不断提高,然而却仍然与现实需要差距太大。[20]为了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2002年国家开始实施统一司法考试。这项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的考试制度,由于它考试资格的高门槛、参考者的庞大数量以及较低的通过率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统一司法考试设立的高门槛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水平,但同时也给现实的司法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司法考试难度高、通过率低,直接导致了西部及贫困地区的法官荒、检察官荒愈演愈烈,有些地方已经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在湘西凤凰县,全县4个派出法庭各只有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连3个人的合议庭都组织不起来,正常的审判活动无法进行。而这样的情况在西部和贫困地区并不鲜见。[21]所以,我国当前不具备当事人主义庭审的基础,我们也没有作好这方面的准备工作。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从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客观现实出发,说明了审判方式改革由于脱离了中国的法律土壤,也缺少整体推进的思路,因而造成司法不为人民所用的困局。我们的目的在于证明我们已经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人民的需要、公众的诉求。如果说上面的分析是从客观现实进行的推理论证的话,那么我们接下来要进行的分析将直面公众的现实态度。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纯粹的法学术语,恐怕很少有普通老百姓理解甚至听说过这样的概念。学术界论证起来总是言之凿凿、头头是道,然而广大群众究竟可以接受的又是什么呢?这不禁让我们回忆起了2003年那场几乎是“全体网民参与”的“刘涌案”大讨论。后来也有学者将该案与美国“辛普森”案件做过比较,两个案件都涉及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结果却大相径庭,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了,刘涌被押上了刑场。而最令人深思的还是公众对案件的反应。“辛普森案”的判决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轩然大波,美国的司法遭到了全世界的质疑和攻讦。然而美国的公众也显得出人意料的平静,美国新闻媒体以“你觉得辛普森是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为题进行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绝大多数的美国人不论他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没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22]而当与“辛普森案”有着相似的证据瑕疵的“刘涌案”二审改判为死缓的时候,中国的社会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形,群众的激愤直指辽宁省高院、刘涌的辩护人以及一批坚持“程序正义”的法学家。因为群众不理解,凭什么一个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竟然可以因为侦查程序中的问题而使他免受本应受到的惩罚。这就是中国人的传统文化——追求实质合理性倾向。[23]而中国传统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没有把法和伦理区分开来,两者处于直接结合的状态”。[24]这种文化的突出表现,就是道德高于规则。这样,“刘涌案”就很好理解了,因为一个坏人该不该杀是一个道德问题,而能不能杀才是一个法律问题。与此相反,西方人追求的是形式理性,或者叫规则理性、制度理性,而这正是现代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石。产生这种思维方式的原因至今还没有定论,伯尔曼认为与宗教有关,而泰格和维利则认为是商品经济的作用。但无论是哪一种原因,都是当今中国所没有经历或者没有充分过的。我们所要设计和改造的司法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目前,在中国社会的自然演进还没有形成形式理性思维的情况下,人民所要的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而不是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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