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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1)(2)

2016-02-27 01:01
导读:第四,涉外仲裁。过去,我国有的法学著述对仲裁有过误导的解释。它们告诉人们:只有合同本身的纠纷才能提交仲裁机构(尤其是国际商会仲裁机构)去仲裁。

第四,涉外仲裁。过去,我国有的法学著述对仲裁有过误导的解释。它们告诉人们:只有合同本身的纠纷才能提交仲裁机构(尤其是国际商会仲裁机构)去仲裁。事实上,民商领域的绝大多数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只要当事双方同意仲裁解决,均可以提交仲裁。我国及其他参加了1958年《纽约仲裁公约》的国家的法院,都将协助执行来自外国仲裁机构的合法仲裁裁决。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1994年起成立的仲裁中心,更是专门接受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申请。

最后,“国际联网专门委员会”为了解决目前已经存在的网络上的域名冲突(未必限于恶意抢先注册的冲突,不同企业合法使用相同商标??如“长城”??也已经产生不少冲突),建议在1997到1998年,新开通七个新的最高域位??(1)“.firm”、(2)".store"、(3)".web"、(4)".arts"、(5)".rec"、(6)".info"、(7)".nom"。原先没有来得及注册域名而由他人在先注册的单位,如果又不希望采取加“-”或加“.”的方式注册,仍有机会在新域位上注册。例如,凡从事工商及其他活动的公司,均可申请在“.firm”上注册,其效力与“.com”域位上获得的域名注册相同;从事商品买卖的,则可在“.store”上注册;从事信息产业(如软件、计算机)的,可在“.info”上注册,等等。我国的有关企业及单位,应密切注意开通新域位的信息。切不可再次失去机会,被他人又在新域位上再次“抢注”;或仅仅把注意力放在未必有打赢官司把握的所谓“国外诉讼”上,而放弃了自己在新域位上注册的权利。

三、“超前研究”并不超前

我国在社会科学领域及社科与自然科学的交叉领域,有一些学科是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才真正起步的。由于起步迟,又由于这些学科中大部分理论与实践是“外来”的。所以,有时我们即使不停地跟踪国际上的最新信息,看上去似乎“超前”了,而实际上可能才刚刚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甚至稍有落后,并未真正超前。至于根本不参考国外最新信息,关起门来研究,自称走在国内“最前沿”,实际已远远跟不上发展了的实践。这种研究“成果”可能对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例如,在民事立法的研究上,如果依旧以1928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中的有关篇章为基础,全然不重视七十、八十年代后出现的国际条约,不顾及几十年来新技术已改变了旧概念的事实,其结果只能是放慢了计划中的立法进度,使我国市场经济急需的法规难以出台。

知识产权正是一门主要从国外“引进”的社科与自然科学交叉的新学科。对它进行并不超前的“超前研究”,更显得必要。目前国内外普遍存在的国际互联网络中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如果不认真研究,肯定会使我们总处于被动状态。1996年1月有关重视域名注册的呼吁,如果没有被多数人当作“超前”看待而未予重视,则年底众多企业感受到的损失可能会少得多。

1996年12月,在日内瓦谈判两个与数字技术有关的版权条约时,中国代表团基本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即争取到了不把扩大“复制权”保护范围的条款写入条约;争取到了在条约中规定:三十个国家参加条约方能生效,等等。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是事先对与条约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深入的研究。虽然当时也有人认为这种研究“太超前”,离中国的实际太远。

目前,域名注册与商标等权利的冲突,也已使缔结国际条约加以解决成为必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IPO、民间国际组织如INTA等等,均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域名注册从申请到批准的异议期问题,申请人证明其并非恶意抢注的证据问题,被抢注人的有力证据能否使域名注册机构不经法院审理即先行中止抢注者的使用权问题,各国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抢注的应有态度问题,等等。我国主管部门(如邮电部、国家工商局等等)应当从现在起就设专人、立专门课题加以研究。否则很难在将来的外交谈判中,争取到有利于我国的结果。而这些问题,已经摆在我国及我国一大批企业面前,可能很快也会摆在我国一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民间团体面前。研究在我国最适当的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研究以何种形式开展国际合作最有利我国企业(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已经一点也不超前了。根据英国“国际传输经营协会”(ICM)的预测,到2000年时(即三年后),全世界商品贸易的20%,都将通过互联网络开展。今天,我们有的企业已遇到这种情况:外国企业拒绝与尚未上网、尚未有Email地址或没有自己网上域名的企业打交道,因为外国企业的一大部分合同,都已经是通过计算机联网签订的“无纸合同”。

在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中保护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也与我国已开始的“名牌战略”密切关联。前面讲过:不具有“国际驰名”地位的商标,不能要求国际组织撤销抢注者的域名。这又一次告诉我们在国际市场上创名牌的重要性。而目前有些外国企业,专门把质量高价格低的中国商品,抹去中国原有商标,换上它们的商标进入国际市场。这就是“反向假冒”。例如,我国的“灯塔”牌航空航天油柒,就屡遭这种厄运。在我国,对商标作用缺乏研究的人们,认为这种行为对我国商标“并无损害”,看不到它实实在在地阻碍了我国在国际市场创名牌。美国商标法从1946年起,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商标法从80年代起,法国商标法从1992年起,均有明文将这种反向假冒视同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给予制裁。英国及一批英联邦国家,则在其《商业名称法》中,以刑事制裁禁止反向假冒。澳大利亚是较少的在商标法中即以刑事制裁禁止这种行为的国家。我国对此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比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这对于我国企业是不利的。与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联系起来看,这种商标保护方面的缺陷至少不利于我国名牌取得“国际驰名”地位,进而也就不能更有力地对抗域名抢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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