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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竞合说。该说主张,在此情况下成立寻衅滋事罪与有关罪的竞合,按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在出现重结果时应以量刑更重的其它有关罪而不是本罪论处。该说内部具体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法条竞合说,认为在本罪与他罪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二是想象竞合说,认为在本罪与他罪间是想象竞合关系,依从一重处断原则量刑。
第四、牵连犯说。“即在出现重结果的场合构成本罪与他罪的牵连关系,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行为人当然依量刑更重的他罪来处理”[13]。
第五、数罪并罚说。即认为在发生重结果的情况下,构成本罪与他罪的数罪,应依刑法有关条文进行数罪并罚,两高司法解释对流氓犯罪活动中携带并使用凶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就采取并罚说的立场。
笔者认为,应采纳想象竞合说。限制解释说,将同一性质的行为,人为的予以区别,难免牵强附会,其实还是以结果定罪的结果归责。转化犯说不具有理论的说服性,犯罪客体本身就是难以十分确定的,在出现转化,更是难以证明,难以让人信服。殴打行为只是一个行为,所以牵连犯说与数罪并罚说不能成立。殴打致人重伤、死亡的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且并不是法条本身的错综复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包容性,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是想象竞合说。对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处断应该是“从一重罪处断”[14]。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随意殴打他人,出现重伤、死亡的不同情况及其处理:(1)故意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害或殴打致死的应分别构成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想象竞合,而是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由于过失导致殴打重结果发生的,成立寻衅滋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按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3)如果是因为意外事件而导致重结果发生的,由于行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该结果发生,不应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定罪,并且也不能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仅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即可(4)由于其它原因而使被害人伤亡的,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加以考虑,如被害人被殴打后自杀、自残的行为等。
三、本罪不能废止
由于理论界对此罪的争论、实务界认识的混乱,许多人建议废止本罪[15],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行为,“流氓动机与目的”的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使得本罪的犯罪构成还是具有独特性的,寻衅滋事罪还有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行。
废止论者认为废止后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侮辱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16]。笔者认为这样是不可取的,这是只重行为客观方面的“客观归罪”,破坏了我国刑法最基本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笔者认为,理论的争议只是说明了此罪的疑难,实务的混乱不能采取“废止法”一刀切。可以通过加强学习,发布司法解释来增强此罪的可操作性。
【注释】
参考文献
[1]参见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一长王汉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几个法律案的说明”。
[2] 寻衅滋事者“随意”的类型有两种类型:无事生非型与小题大作型,前者如情绪不好见人就打的行为,后者如因为被别人不小心踩了一脚就对别人拳打脚踢的行为,二者都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对于前者显然是无缘无故,而对于后者则是缘与故是不能成立的,是不能被接受的。后者一般可以分为:①编造;②基于假想、猜忌;③荒唐,逻辑混乱,强盗逻辑;④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人借口;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3] 并不排除如果换成殴打行为人的母亲、妻子等特别亲近的人,或者特别尊重、特别害怕的人会阻却殴打行为人的流氓动机、目的。但这样的情况是犯罪未遂还是不够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的思考,无论是未遂还是不为犯罪,这样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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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淮江:《当前检察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案件时遇到的四大问题》载《检察实践》总第2期
[2] 莫洪宪 王树茂:《刑法谦抑主义论纲》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
[3] 康树华 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4]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5] 张凤阁主编:《新刑法理论与实务》,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34页
[6] 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61页
[7] 张智辉著:《我国刑法中的流氓罪》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8] 曹江轮:《试论流氓罪的认定》载《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03页
[9] 冯英菊:《寻衅滋事罪实务问题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10]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7页
[11] 陈兴良 曲新久 顾永中著:《案例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4页
[12] 冯英菊:《寻衅滋事罪实务问题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13] 曹江轮:《试论流氓罪的认定》载《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03页
[14] 何荣功、黄 丽:《论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及其适用》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第三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5] 王良顺:《寻衅滋事罪废止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总第108期)
[16] 王良顺:《寻衅滋事罪废止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总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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