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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1)(2)

2016-03-05 01:00
导读:四、 公有制与市场主体 在《宪法》中所规定的代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代表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
 四、 公有制与市场主体

  在《宪法》中所规定的代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代表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的,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之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中,在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冲突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二者在经济体制这一意义上讲,是无法平等的。


 
  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可见,存在于民事活动中的市场主体,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而且也正是由于法律地位的平等,才成之为民事活动。民事活动领域中,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管理者,在代为行使国家财产权,作为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以其管理的国有财产进行民事交易的过程中,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者是平等的,“这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以及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市场行为,应当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其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平等的,同样受《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的调整”1,这是符合《民法通则》中“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之规定的。

  平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之间的平等;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与“公民的合法的财产”的保护也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存在于公法与私法的普遍适用之中,是存在于抽象的“财产”与“财产”之间的平等;而由此衍生的国家财产权与公民个人财产权在公法领域是无法平等的,“平等”存在且只能存在于民事法律领域,存在于国家以平等身份出现、作为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领域之中。

  五、 “神圣”与“平等”

  从《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民法通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再到《物权法》对一切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平等保护,《物权法》将在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2

  平等保护原则并非《物权法》之首创。这一原则在《物权法》中的确立,首先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该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民事领域的市场主体包括但又不限于公民,“公民”仅为市场主体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的平等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物权法》调整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公民作为典型的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可见,当国家和集体,或者说作为公民之结合的法人在作为市场主体时,同样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其次,《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是从立法之初便严格贯彻《民法通则》的体现。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订物权法的指导思想。1作为民事法律一部分的《物权法》,应当贯彻《民法通则》中对于民事法律原则的规定。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作为其基本原则便是最好的说明。因此,同属于民法部门的《物权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是符合《宪法》、《民法通则》以及法学理论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的保持,均须以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享有为前提。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享有,是创造促进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没有财产权利的市场主体,无法活跃商品的创造与交易,因此,物权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是市场保持活力的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利益关系的平衡,依赖于法律对于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对待与保护。不平等的对待会使市场主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丧失信心。因此,即使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不具有任何特权地参加到民事活动中,在市场中也能与普通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能够促进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综上所述,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并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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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晓霞:《〈物权法(草案)〉为什么不违宪》,载《中国改革》,2007年第2期,第43页。

  1 江平:《〈物权法〉实施释疑——江平答企业家问》,载《中国企业家》,2007年6月,第87页。

  1 郑小敏:《“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会议综述》,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第6页。

  2 郑小敏:《“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会议综述》,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第6页。

  1 郑小敏:《“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会议综述》,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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