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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体系的合理构建(1)(2)

2016-03-07 01:02
导读: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 马克思说过:“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7]如果说部门法体系的形成是计划经济的反映的话,其已经完
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
马克思说过:“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7]如果说部门法体系的形成是计划经济的反映的话,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必须修改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不仅由于我们在前面所探讨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存在的缺陷不利于建立起科学的、符合逻辑的、和谐的法律体系,更是由于实际的需要和时代的召唤。
目前的国际大环境是:经济一体化,各国政治文化交往日趋密切。代写硕士论文 再也不会有任何一个国家在这种大背景下能通过自力更生、封闭自守图得发展。不能积极地融人世界、寻求更多的发展机遇就等于选择了落后,必将被世界所遗弃。如何融人世界是每一个国家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它涉及到政治、经济尤其是制度(当然包括法律制度)与国际的接轨。如何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在构建法律体系时给予思考。过去有些学者认为:一国的法律体系不应包括国际法,因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在不同的领域适用的。还有人认为承认一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法不利于实现民族主义。持这些看法的人正是忽略了目前的国际背景。不被世界所接受就等于失去发展机会,就等于落后。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应首先按照法律调整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
国内的环境是:经济上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而这两点都要求我们建立起体现自由、平等,限制权力、实现权利自治的法律体系。那么如何才能在国内法体系的构建中实现该要求呢?我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最为合适。以公私法的划分方法即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去划分法律体系不但更符合逻辑结构的要求,而且通过这种公私法的对比划分更有利于我们培育起一种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意识。而这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更是我国法治建设所急需的。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是私权利的建设还远不及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需要的问题。所以公私法的划分更有利于从理论上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政治建设进行指导,有利于明确公权力的界限,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我国人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当然,正如马克思所提出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我们应该积极地借鉴他国的经验。在西方,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l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了巨大的经济危机,解决此问题的“社会法”开始出现,社会法是保护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法,是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产物,由此产生了包括社会保障、劳动法等内容在内的法律部门。社会法的出现弥补了单纯公私法划分的不足,这都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之路。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所以,我们应该建立起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结构,以法律的调整方法又具体地将国内法细化为公法、私法及社会法的法律体系框架,以期更好地为法制建设服务,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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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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