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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法律·法官(1)网(2)

2016-03-16 01:02
导读:良好的法律既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善恶、自由、平等等价值观。这样,它既能使法律促进社会的进
   良好的法律既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善恶、自由、平等等价值观。这样,它既能使法律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体现上层建筑的正面作用,又可以满足人们对一定利益或价值观的追求,从而进一步保证其自身的有效实施。

    法律一经制定,它的有效实施、运作,固然有赖于其本身的良善与否,同时,也离不开人民群众对法的自觉遵守。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很难做到完全符合我们前进的标准或要求,由于人们之间的价值观差异以及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多样性和冲突性。这样,法律的是否有效实施,是否如立法者所愿起到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则离不开法的适用,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不可缺少和替代的重要角色。

    对整个社会而言,一般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一部分来自人们守法时所获得的稳定和有序感受,另一部分则来自当发生法律争议时,裁判者对争议解决给他们的印象,而在这两者之中,人们对法律的感受更多地依赖于后者,这样,判决者其中包括法官的行为,对法律来说,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其《法律的帝国》中,形象地将法院比作“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正是这个帝国的大臣,一个称职的法官能较大地影响人们对某个法律的看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良好形象和较高的地位,反之,一个不称职的法官,则可能使原来制定良好的法律在人们心中威信扫地,从这个意义上,法官成了人格化的法律。既然法官对法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法官素质就成了法治建设中又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或者说,怎样的法官才是一个好法官,时下论述甚多,笔者认为,一个合格的好法官至少应具备以下的素质:

    第一,法官应该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关于良好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应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此处所指法律知识,不仅指简单地熟记法律条文,把握法律概念,除此之外,还应精于法律的精神,即深刻理解法律中所蕴含的诸如自由、平等,权利、正义等价值,并将其内化为其自身的法律意识之中;使自身满足于社会对其中立、公正等角色的要求;另一方面,如大家所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一个良好的法官,他不仅要能准确的适用法律,还应能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中,获取案件本身的事实信息,从而做到在事实认定上,能使其所认定的事实尽可能等同于案件本来的事实,因而,这要求法官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只有这样,他才可能准确地认定事实,从而给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前提。

    第二,法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官应有强烈的责任感,具体而言,即对法律,对社会的责任心,法官应有出于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忠于法律,忠于社会,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样,法官就具有了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对工作尽职尽责,克服拖拉,低效等不良作法。其二,法官要廉洁、公正,法官扮演着正义守护神的角色,其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公众对法官裁判能力的信任与否,进而影响到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因此、法官必须具备廉洁的品行,这包括不收贿纳礼,不要求和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请吃娱乐活动,不允许亲属朋友或其他社会关系对其裁判行为产生影响,廉洁是公正的前提,法官只有摆脱了金钱、物质和人情的诱惑,才能正确履行法官的职责,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其三,在我国当前司法并不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法官的独立也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应刚正不阿,要能抵制来自外界的压力,严格依据法律来解决社会纠纷,捍卫法律的权威。

    当然,好法官的存在离不开法官自身加强理论修养和自我约束。但是,完善的制度也必不可少,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做不了坏事,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因而在法官素质问题上,我们不能完全寄托于法官自身的努力,每个人都生活在具体的社会制度和关系之中,我们很难抛开制度和社会背景来要求法官成为一个完人。因而,在塑造法官的素质方面,合理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至于怎样的制度有利于培养好的法官,已超出本文所论范围,但笔者认为,这个制度至少应侧重于法官的监督,但又不能使其失去独立性。

    至此,我们可见法治、法律、法官是有内在联系的,要实现法冶,就必须有制定良好的法律,而这种良好法律的有效实施,又不能没有良好的法官,只有有良好的法律和法官,我们的法治理想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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