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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1)(2)

2016-03-24 01:08
导读:所以,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有一个完整、合理的机制。 1、患方的举证范围。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前,患方的举证范围往往过于严格,比
     所以,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有一个完整、合理的机制。
    1、患方的举证范围。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前,患方的举证范围往往过于严格,比如患方在起诉以前,须通过各种方式从医疗机构取得相关的完整的诊治资料、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书、医疗专家的意见、法医鉴定书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方的举证范围和方向为:在患方就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后,第一、因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诉讼的,患者及其家属只须举证说明,根据患者本身病情,按照一般的治疗原则和正常的医疗护理方案及治疗措施,应当达到的预期效果,但医疗单位或其医护人员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正常救治方案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医疗单位或其医护人员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第二、因不当医疗行为使患者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赔偿的,即医疗侵权案件,患者只须说明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方法和过程,更无须证明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如果事实本身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就不需要就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进行举证,因为根据事实自证理论,事实本身已经证明了一切。比如:医生做手术时将手术刀遗留在患者体内;手术中错误地将患者正常的左腿截除而没有治疗患病的右腿;因为护士的失误将应该对此病人进行的特殊诊疗措施给予了彼病人而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等等。这些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了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只要患方能证明这些简单的事实,则医疗机构的其他任何证明都是苍白无力的。
    2、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是其适用的法定性和无须裁量性,正如前述,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的证明内容为两个方面 :其一,设定因果关系推定的事实。医疗机构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其二,设定过错推定的事实。医疗机构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没有过失医疗行为的,过错推定成立,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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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单就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说,医疗机构的责任要大于患方的举证责任。但从公平角度考虑,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如患者因手术治疗过错造成损害的,其在手术过程中一直处于麻醉的状态,对医疗过程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所以综合医患双方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差距,信息占有不平等状态,举证能力的悬殊差距等因素,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是合理和便于操作的。
      第四,医疗事故鉴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
    (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提供
    根据《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而这两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有一个参考标准,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由谁提供?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侵权认定为一般侵权,鉴定结论由患者提供,而患者要向鉴定机构提供充足的资料,医疗机构往往拒绝配合提供资料或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相关病历资料,让不占有资料的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对于患者极为不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负举证责任,则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受到损害即可。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没有过错,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来推翻具有因果关系或存在过错的推定,便可不承担责任,否则,此推定成立,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专家论证、现行医学院校教材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操作常规、制度等一切足以认定医疗机构诊疗措施正确无误的材料都是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理所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鉴定结论的性质
      依据法理,医疗事故鉴定书,是专门的鉴定组织(市级以上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对医疗机构所致损害事件进行技术鉴定所作的认定意见,是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属于事实的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因而不具有必然的法律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允许当事人提出质疑。因为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以,医疗机构如果主张不采信于己不利的鉴定结论,须有充分理由。同样道理,如果患者一方主张不采信于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只须提出合理的理由即可,因为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难辨的情况下,败诉的风险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只要这种质疑具有充分合理的依据,法院便可以推翻鉴定结论,而不能将鉴定结论作为不可动摇的审判依据。同时,法官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的审查,可以依法审查鉴定人员、组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不合法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即使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符合法律责任要件,法院就可以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所以,按照法律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但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当然的、唯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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