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破解剥削悖论(1)(2)
2016-06-08 01:03
导读:由此可见,通过对剥削概念加以重新解释来破解剥削悖论是完全可行的。 三、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不应是“是不是劳动所得”,而应当是“是不是功酬相
由此可见,通过对剥削概念加以重新解释来破解剥削悖论是完全可行的。 三、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不应是“是不是劳动所得”,而应当是“是不是功酬相当、对方自愿” 怎样对剥削概念加以重新解释呢?就是将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由“是不是劳动所得”转为“是不是功酬相当、对方自愿”。
传统剥削观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是“是不是劳动所得”。只有劳动所得才是正当收益,而一切非劳动获利行为都是剥削。按传统剥削观,雇工获利,即以雇佣劳动获得利润,是最主要的剥削方式。除此之外,还包含以下三部分:一是租地收租,即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二是租房收租,即出租房屋收取房租。三是借款收息,即借出资金收取利息。雇工获利属资本主义剥削,而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则属封建剥削。把这些非劳动获利行为不分青红皂白地都看成剥削是不妥当的,因其为社会经营活动所必需,是有功于对方、有功于社会的行为,是互惠互利的行为,而不是无功取酬、超功取酬、可有可无、单方获利的行为。社会上的人千差万别,对资源的占有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人富有资产但缺少劳力,而有的人则缺乏资产,只能靠劳务为生;有的人富有耕地但缺少人手或富有地皮但无力开发,而有的人则地少不够耕种或缺乏经营场所;有的人房屋闲置,而有的人则缺少房屋;有的人富有资金但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有的人则缺少资金而衣食不继或难以维持经营活动。企业生产固然离不开劳动,但也离不开资金,需以资金置办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工具、原材料。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初探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
略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