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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完善(1)(2)

2016-06-10 01:01
导读: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再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应当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这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法定组织和人员。由此可见,有权行使监督权的组织只能是各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以及行使抗诉权的上级检察机关。除此之外,任何法院和其他审判人员都无权提起再审。
2、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
按照再审程序提起再审,是基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人民法院的一种事后干预行为,不具有事前干预的性质。因此,它和纠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适用不同的程序。具体说,纠正确有错误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通过上诉程序,而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
3、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我国提起再审的三种程序(3) 1、法院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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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需要注意的是,再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另行组成的,目的在与避免在再审过程中“未审先判”、“先入为主”的现象发生,影响最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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