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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2)

2016-06-24 01:01
导读:仅从行政法领域分析,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抽象行政行为制订权,不应偏离职权法定的

  仅从行政法领域分析,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抽象行政行为制订权,不应偏离职权法定的原则,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那么行政主体有义务自行纠正。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实施补救,即行政主体有义务对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法律救济。行政权力与公民等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是平衡的,这种平衡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取得某种权力的同时,也就必须承担与此相适应的责任,包括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负责。所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承担补救责任。
  行政主体应对抽象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已经不容置疑。现代行政法在充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同时也强调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追求,这反映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法律价值。一方面,全面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权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行政管理的规律和行政效率的要求,设定免责事项,在免责情形之下,确定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并不履行这一责任。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双重目的出发,结合其他法律责任执行免责的现状,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可设定以下两种免责情形:一是时效免责。对行政主体承担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设定时间限制,超过这一期限,权利人不主张权利,视为放弃权利,则行政主体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不诉免责。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应当主动向有关机关提出,有关机关采取不诉不理的原则。当无人提出权利请求时,并不能认为行政主体没有法律责任,只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没有启动法律救济制度,行政主体没有在事实上承担这一责任。通过实施免责制度可以起到既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作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焦洪昌.论依法治国的宪法效力.中国法学,1999,(5).论文出处(作者):
行政抵抗权之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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