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2)
2016-06-30 01:04
导读: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是由经济学家成熟的理论反思作为前提的。他们认为,将公用企业笼统的视为自然垄断行业的理论并没有反映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因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是由经济学家成熟的理论反思作为前提的。他们认为,将公用企业笼统的视为自然垄断行业的理论并没有反映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因为:第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减少了企业的规模收益,因而提高了很多部门引入竞争的可能性,某些技术革命甚至事实上结束了过去自然垄断的状态。第二,所谓自然垄断的论证,大多采用在一个有限市场的框架下进行静态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根本忽视了市场不断动态变化的现实。第三,市场需求的变化可以减少甚至消灭规模经济。但如果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分析的话,传统的行政规制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即存在“规制失灵”。第一,行政机关与被规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行政规制机构知道的有关垄断企业的信息要远少于企业所知道的相应信息。行政机关对企业直接规制的结果可能导致垄断企业内部无效率,资源无法合理配置。第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人行为可能导致规制失灵。直接充当规制者的政府部门或部分工作人员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被其规制的企业所俘虏,站在被规制者的立场而不是公众利益立场上实施规制行为。第三,行政规制机构的不完善承诺可能导致规制失灵。
从公共行政改革的视角来看,公用事业民营化有着三重目的和效能,即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公用事业民营化使得政府的管理重心向
公共管理倾斜,“掌舵”而不是“划桨”,[vii]从一个新的层面推动了政府的机构改革、职能转换和政策制订。世界各国民营化的经验证明了这一观点。对于中国而言,公用事业的民营化会产生许多的问题,会对现行的行政规制体系带来冲击,要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发挥作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行政规制体制,放松规制以及重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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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公用事业行政规制的现状分析
现代行政可分为给付行政和规制行政两大类。前者是通过向相对人提供精神或物质的利益达到对社会施加影响的行政作用;后者是通过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限制达到社会规制效果的行政作用。行政规制一般被划分为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所谓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如环境规制。经济性规制是指对企业及其经济活动的规制。公用事业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各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