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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5)

2016-06-30 01:04
导读:(四)宪法裁判制度研究? 1988年正式成立宪法裁判所以后,学者们围绕宪法裁判制度的性质、宪法裁判与国民主权关系、宪法裁判所的宪法地位、宪法判决的


  (四)宪法裁判制度研究?

  1988年正式成立宪法裁判所以后,学者们围绕宪法裁判制度的性质、宪法裁判与国民主权关系、宪法裁判所的宪法地位、宪法判决的效力、宪法诉愿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学者们认为,九十年代韩国宪法学的最大贡献是从宪法政策角度为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具体的操作规范。学者们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宪法裁判的功能:通过宪法规范的权威解释发展民主宪政秩序,实现民主主义理念;从宪法的触芭调整国家意志的形成;立足于控制权力的角度保护省数人的利益;协调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矛盾,维持和平的政治局面。对于宪法裁判所的性质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具有政治机关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是一种司法机关,其活动程序受司法程序的制约,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但多数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具有双重性,即具有政治性与司法性。其理由在于:从本质上讲,宪法裁判所行使司法功能,按照司汉程序运行,但宪法裁判所审判的案件不同于刑事、民事案件,多数案件具有政治性,如违宪法律审判、弹劾审判、政党解散审判等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另外,宪法裁判所的构成也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在探讨宪法裁判制度时,学者们还重点讨论了今后的改草方向问题。归纳起来看,改草的设想包括:把具体的规范控制制度改为抽象规范的控制制度;实现规范控制的一体化;认定违宪决定的朔及力;应规定宪法裁判所根据其职权对法令进行违宪审判;积极改草裁判所内部体制,完善裁判官选举方式;应废止非常任裁判官的制度;确认宪法裁判诉愿制度对法院裁判的适用;完善假处分制度;实现裁判机关的专门化等。有关宪法裁判制度的论著与论文主要有:郑宗的《宪法裁判研究》(2995年)、宪法裁判所编的《宪法裁判资料集》(1—6)、宪法裁判所编的《宪法判例》(1—7)。论文有:桂喜悦的《宪法裁判制度的考察》、金文显的《宪法解释中宪法裁判所与法院的关系》、金哲洙的《宪法诉讼制度的问题与改草方向》、金学成的《宪法诉愿制的研究》、李时润的《韩国宪法裁判制度与实际》、许营的《宪法诉愿制度的理论与我们制度的问题》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五)比较宪法学研究

  从六十年代开始,韩国学者们系统地进行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形成了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家金哲洙教授、权宁星教授在建立比较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金哲洙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比较宪法学》一书奠定了韩国比较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权宁星教授在1981年出版的《比较宪法学》一书系统地探讨了比较宪法学体系、结构、方法论、学说。韩国的比较宪法学体系分为总论与各论。总论中主要探讨比较宪法形态论、比较政府形态论、比较宪法制度论、个别国家宪法论。比较宪法学的热点问题包括:1、比较宪法学认识目的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比较宪法学的认识目的是通过比较探讨宪法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促进宪法文化的交流,探索运用宪法的最佳途径与修宪的合理化目标;2、比较宪法学的认识方法问题。学者们揭示的认识方法有:制度的比较研究、机能的比较方法、法社会学的比较方法、历史的比较方法。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学者们把宏观的研究方法与微观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力求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结构与运行。在比较宪法学研究中,最近的一些变化是,学者们关注发展家宪法理论的研究,改变过去那种向西方宪法一边到的局面,主张宪法理论的多元化。公法学会多次举办国际学术讨论会,研究传统文化与宪政的价值问题,进一步开拓了宪法学研究领域。??
 三、当代韩国宪法学面临的与趋势

  (一)宪法学面临的问题

  宪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必须以为基础,并反映社会实践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宪法学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世纪之交学者们以的使命感对传统宪法学进行了反思,强调宪法的主体性。韩国的宪法理论移植了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国的宪法理论,没有对其现实适应性问题给予充分的注意,许多宪法理论没有经过文化的加工,缺乏现实基础。对宪法学面临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如下见解:1、韩国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宪法规范的价值与宪法运行过程的冲安全检查与矛盾。宪法上规定的原则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特别是有关调整权力运行的规范缺乏社会有效性。如何使规范与现实保持协调是韩国宪法学今后的基本的课题。2、在论上,韩国宪法学过分强调宪法解释的功能,缺乏调整社会生活的技能。有的学者指出,在建立宪法不学体系的初期,宪法解释学方法对于宪法权威的维护与宪法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作用。但宪法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只重视规范结构本身的价值而忽视社会生活中规范的具体运用,不关注大量的现实问题的话,宪法规范就会失去生命力。3、在宪法学的科学性与政治性问题上,有时因政治实践的需要没有维护宪法尖具有的客观属性,造成政治生活的混乱局面。4、在传统文化与宪法制度的特殊性问题上,人们热衷于对外国理论的介绍与研究,对本国实践中的宪法问题则没有更深入的了解与。有的学者指出,五十多年的韩国宪法学发展可以说是外国宪法理论的发展,实际上还没有确立主体韩国宪法学理论体系。5、宪法规范的效力没有得到严格的保障。由于过于频繁地修改宪法,规范本身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损害,社会主体对宪法的信任度普遍降低。6、宪法学理论中宣传性、介绍性以及应付各类的内容多,有深度的论文以及论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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