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研(3)
2016-07-04 01:02
导读:(一)法官在审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时应行使相应的释明权 释明权也称阐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为了明确当事人主张的请求和事实,
(一)法官在审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时应行使相应的释明权
释明权也称阐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为了明确当事人主张的请求和事实,而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或指挥其举证的诉讼指挥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请求和事实模糊混乱,甚至错误时,应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主张的请求和事实清晰、正确。它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审理案件。释明权是法律对法官的一种要求,我国司法解释对释明权也早有规定,《若干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对人起诉的被告错误,法官应当告知。这就是一种释明权。在行政诉讼中,由于相对人较行政机关的诉讼水平、技巧、能力一般都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无所知。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中的行政赔偿请求和民事赔偿请求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相对人仅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就使整个纠纷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也会使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因此,在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中,如果相对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官也应当在初步查清案件事实后,行使释明权,告知相对人应当在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对民事侵权人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
(二)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大致由三部分诉讼构成,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它的目的是对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部分是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它的目的是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后,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造成的损失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第三部分是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它的目的是确定民事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直接决定着随后的行政赔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果,因此审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第一个层次应当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第二个层次才是对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审理。审理的一般原则是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这样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地处理整个案件,也符合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本质要求。只有在第二个层次诉讼比较复杂,一并审理有可能第一个层次诉讼正常结案时,才把两者分开审理,但也应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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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如果在第一个层次诉讼审理后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没有支持相对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时,也不能将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割裂开来另案处理。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两审终审制,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请求和民事请求都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如果一审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判断失误,将违法的行政行为认定为合法,而将相对人的附带民事请求演变为独立的民事请求的话,二审法院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将无法进行。
(三)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
我国学术界对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众说纷纭,有违法原则说、过错原则说、无过错原则说等等。《国家赔偿法》颁布后,违法原则说成为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通说。违法原则的含义是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为违法,相对人就有权提起行政赔偿。我国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辅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那么,在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中分别确立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各自的赔偿责任的时候,到底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呢?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着墨颇少。如果适用违法归责原则,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对行政机关显失公平,也与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相悖⑤。在国家赔偿法较发达的许多西方国家,行政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许多国家尤其规定了在过失竞合状态下,国家也仅以实际过失所应分担之比率承担赔偿责任⑥。鉴于此,笔者认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应适用统一的过错原则,即按照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的过错责任的大小,由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