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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2)

2016-07-11 01:13
导读:在高校对学生管理中最经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头疼和敏感的是对大学生偷食禁果的处理问题。虽然在对待是否准许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上,我国高校普遍经

在高校对学生管理中最经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头疼和敏感的是对大学生偷食禁果的处理问题。虽然在对待是否准许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上,我国高校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严禁到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的转变,虽然前些年在一些高校的校园里堂而皇之地设置了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但在对大学生发生性行为的问题上,高校普遍不敢越雷池一步,对于对待学生中偷食禁果者的处理问题上,高校的态度是十分坚决毫不含糊的,一经发现则对之予以勒令退学或者开除。高校对学生中偷食禁果者作出这样的处分,其依据的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准则》第8条规定,大学生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第13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而《规定》第63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品德极为恶劣”或“道德败坏”的问题,有关部门却并没有作出解释,实践中一直是这样做的,也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包括被处分的学生),但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余地。另外,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中的“学校纪律”同样应作如上一段的理解。此外,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还涉及到对被处分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稍一不慎,很可能会有侵犯被处分学生的隐私权而面临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
三、学术管理问题
学术是高校的灵魂、生命和品牌,对于学术管理问题,任何高校都应从严要求,尤其是在当今一个虚假学术泛滥的时代更应如此。但是,实践中高校学术管理自主权与依法治校之间却经常会发生冲突。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宜直接干预学术,学术主要依靠高校的自律与学者的良心来维持,故对高校来说,建立保证学者良心自由的体制是非常重要的。出现了良心问题,法律无法解决,但如果高校学术管理的规定本身如果从实体上或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那些由于这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规定而自身合法权利被侵犯的当事人提出了法律救济的请求,那么司法则不应对之保持沉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想取得学位必须过两关:第一关是毕业论文须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第二关是毕业论文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后,还要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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