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信息环境的工业产权保护(2)
2016-07-21 01:03
导读:另一方面,商业秘密所有人是否愿意通过网络传输其商业秘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所有人是否相信其商业秘密中的秘密信息经网络传输不会受到侵害。因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所有人是否愿意通过网络传输其商业秘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所有人是否相信其商业秘密中的秘密信息经网络传输不会受到侵害。因此,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网上信息的保密工作,是吸引更多的商业秘密所有人将其商业秘密通过网络传输的重要前提。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国家,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环境下,其商业秘密都有被窃之虞。国际互联网络开放的信息环境给商业间谍提供了更为直接地窃取商业秘密信息的机会和可能。
网络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和密码技术、密钥管理、数字签名、认证技术、智能卡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技术等,使“黑客”和商业间谍的网络信息窃取不能在技术上实现。二是通过网络信息立法保护。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中都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盗窃、迫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打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是在新技术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乃至犯罪。我国1994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十分重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1997年10月开始实施的我国新《刑法》增加了惩治计算机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我国对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力度的加强。
3、网络信息的商标权问题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之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专用标志。商标集中地凝聚着生产厂家的实力,体现着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成功的商标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标识、厂商名称和服务标记在网络空间的各种场合的各类商务活动中都可能使用,在网络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厂家名称推销兜售自己的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或服务标记等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在网络空间,域名(DomainName)与商标十分相似,用户通过域名来认识网上的企业和企业产品,根据域名访问企业主页,获取产品信息,开展商务活动。大多数企业公司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保持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讲,域名是企业商标在网络空间的合理延伸。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席AlbertTramposch形象地将域名称为“电子商标”。与传统的印刷型商标签相比,由电脑信息网传输的电子商标更易于被复制、模仿或者删除,由此产生的电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凸现。
正是由于域名的无形财产性质,有些企业或个人盗用知名公司或竞争对手的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有些人则大量注册域名然后出售以从中牟取暴利。目前我国有上千家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境外不法者抢先注册域名,这与传统商贸环境的商标抢注行为一样,同属严重的侵权行为。企业被抢注域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进行反抢注申诉。
对于网络信息环境商标权的保护,已有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中的一些相关原则和条款同样适用或可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