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2)
2016-07-21 01:03
导读: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作出了多方面力所能及的努力,已经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必要准备。 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商
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作出了多方面力所能及的努力,已经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必要准备。
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改革和完善了存款准备制度;采取坚决措施使金融机构与所办实体彻底脱钩;对存在严重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1998年5月,中央成立金融工委;11月,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2月底,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央行不再承担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将证券机构的监管移交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监会单独对证券业实行监管。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同时,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原则,重新界定、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和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清理整顿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对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划分风险类别,进行分类监管;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业自律组织。据统计,到2000年2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在华共设立了191家营业性机构,总资产达360多亿美元。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已正式批准两家美国银行在华开设分行,新批准两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和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可以经营人民业务。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亚洲和世界金融稳定,先后为东南亚危机国家提供40多亿美元援助,督促日美两国政府共同干预日元汇率,承诺人民币不贬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中国融入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程度迅速提高,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流入发展中国家总额的40%,中国是除美国之外的最大外资流入国。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越来越近。
WTO规范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文件是《金融服务协议》,它规定了协议各成员国在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入世后2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后5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在入世5年内,地域限制和顾客限制都将撤销。随着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