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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带来的思考(2)

2016-07-22 01:12
导读:改判发生了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出现了“错案”呢?“错案”一说本身就不准确。它是在特定的 政治 环境中出现的政治术语,不适合被简单地搬入法律领域


  改判发生了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出现了“错案”呢?“错案”一说本身就不准确。它是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中出现的政治术语,不适合被简单地搬入法律领域。如果我们承认上面所讲的四方面原因造成的不确定性和认识上的不同,我们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案件的对错呢?如果承认案件不可能有一个惟一正确的答案,我们又怎能确凿地判断错案与对案呢?当然如果在被改判的案件中,有关法官和司法人员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情况,则构成了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应被称为违法审判案件而非简单的“错案”。如果是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比如开庭前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律师等行为,则构成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也不宜笼统地称其为“错案”。但是这两种行为与我们上面所说的因为诉讼中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不同认识和判决有本质的不同,即后者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现象存在。因此,最高法院在正式文件中只采用“违法审判”的提法,而没有采用“错案”的提法。

  既然改判前的案件不宜被简单地称为“错案”,作出原判决法官和有关人员是否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笼统地赞同或否定似乎都不能圆满地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改判涉及的法官有违法行为,显然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如果涉及的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显然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这两类行为应当坚决地依法进行打击或纠正。但是,如果有关的法官没有上述两种行为,而仅仅是由于其认识不同或因诉讼中的不确定性而形成了被改判的判决,则不应当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责任追究。这种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判决是诉讼制度所认可的、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正常审判活动,与上述两种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如果一出现改判就想当然地认定有关法官有责任,就随即给与行政或经济上的处分,把法官的津贴或奖金直接与被改判率挂钩,这种种做法会势必造成办案法官缩手缩脚、推卸审判责任或违反程序规定,事先寻求上级法院和法官意见的现象,势必造成消弱司法独立和冲击司法权威的后果。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保证司法独立和提高司法权威的要求与寻求司法公正和作出正确判决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形成矛盾。既然诉讼中的不同意见和判决甚至判决中的瑕疵和偏差难于完全避免,既然上诉和再审程序包括了改判环节,只要法官没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就不能对原判决的法官给与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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