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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上路的时候,大约是上午10点多钟,穿过大桥,沿沙漠和河道之间的简易公路盘行。走不多久,路就被切断了。由于县上统一大搞农田基建,B镇就将河水引到山上冲沙淤田,路被山上冲下来的泥浆淹没了。走在前面的小面包车不小心陷在淤泥中,挡住了好几辆村民拉碳的四轮拖拉机。其中一辆拖拉机上坐着B镇的副镇长,他刚好要去我们办案的那个村子下达征购粮指标。他听说G庭长要到那个村子办案,就将有关通知材料交给G庭长,让他转交给村支书。好在路断的地方离一个村子不远,我们借来了工具费了好大的劲才将车子从淤泥中推了出来。此后的路虽然也同样崎岖不平,但总算顺利,大约花了一个小时,我们进了村。
由于原告曾经向村民W要过钱,所以知道他住在哪里。但快到村民W家时,G庭长停下来,和原告商量了一下,认为要找村支书来,这不仅将副镇长托的事给办了,更主要的是办这个案子要有村支书的协助。经村民的指点,我们知道离我们不远处放羊的人就是村支书,还没等我们走过去,村支书就自动走了过来,显然我们的汽车使他在很远的地方就知道有当官的来了,要么是县上的要么是乡上的。听完G庭长的介绍,支书就扯着嗓子向一个村民喊:“叫娃他妈来看会儿羊,我有事要办。”还没等是否有回答,村支书就背操着手带我们向村民W家走去。
村民W家就住在沙坡上四孔孤零零的旧砖窑里,门前是点缀着灌木的沙坡,院子里也堆积着沙土。我们进院子时,一只小乏狗挡在门前不停地叫着,还没等主人出来,村支书就将狗拉着栓到一边。村民W不在家,放羊去了。问清了情况,G庭长就叫支书去找村民W回来,我们就在院子里等候。大约过了半小时,还不见村民W和支书的影子,我忍不住问G庭长,要是支书给村民通风报信,不回来怎么办?我们不就白跑了一趟?G庭长显得胸有成竹,认为不存在这种可能,因为他们“根本就没这个胆量”。果然,过了一会儿村支书就领着村民W会来了。这起“依法收贷”案就是在村民W家的炕上开庭了。
该案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但办起来颇费周折。原告、营业所主任和村支书给村民W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说服、诱导和批评。在众人的说服下,村民W出去借了500元钱,但还短250多元。这时除了说服教育,就是用法律来威胁和进行利害分析了,比如不还款的话要正式开庭判决而不是调解,还要按规定加重处罚等等,同时大家从始至终特别强调这次是“依法收贷”,非解决不可。最后,支书将村民W领出窑洞,进行劝说,村民W才勉强还了贷款。[5]
三、法律的技艺:判决与调解
固然判决与调解是两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在什么时候采取判决,什么时候采取调解,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一个特定的案件最终是采取判决还是调解来解决,可能取决于法官对案件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