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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新《刑法》(2)

2016-07-31 01:03
导读: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性。原因自由行为在构造上包括前后相继的两部分:造成精神障碍状态的原因行为和实施犯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性。原因自由行为在构造上包括前后相继的两部分:造成精神障碍状态的原因行为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结果行为。其最显著特征就是: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但原因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但结果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完全责任能力)。实行行为同责任能力相分离。

2.原因行为的可责性。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原因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即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具有可归责于行为人本身的性质。这是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心理根据和伦理基础。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如意外误食麻醉药、被他人强行注射毒品等)而陷入精神障碍状态,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属原因自由行为,只能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确定其刑事责任。

3.精神障碍状态的暂时性。原因行为所造成的精神障碍状态具有暂时性,一般犯罪后即可自行恢复。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而使自己陷入了某种持续、慢性的精神病态,从而完全或部分地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并在此间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只能根据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对行为人依法减免刑事责任。有国家的刑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95条规定,“在酒精或麻醉品之使用而导致慢性中毒之状态下所为之犯罪行为,适用本法第88条、第89条之规定”(注《意大利刑法典》,载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结果行为时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分为两类:

(一)心神丧失型。即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笔者认为,此种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可能构成下述三种形态的犯罪: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过失的不作为犯。即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不作为犯罪。如铁路搬道工误食麻醉药物,使自己处于昏睡状态,不能按时搬道,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2.过失的作为犯。即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作为犯罪。例如具有病理醉酒体质的人,出于疏忽饮酒致醉,在病理醉态中打伤他人。

3.故意的不作为犯,即故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不作为犯罪。如夜间值班护士故意睡着,不履行护理职责,导致危重病人死亡。

在大陆刑法学中,不少人认为心神丧失型的原因自由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作为的犯罪。如我国台湾学者洪福增就曾指出,“原因上之自由行为不仅存在于故意或过失之作为犯中,同时,亦存在于故意或过失之不作为犯中”(注:(台)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刑事杂志社印行,1988年修正版,第396页。)。持这种观点的人常举自陷病理醉酒状态而杀人、伤人的行为作为例证。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行为人既然已陷于心神丧失状态,就完全丧失了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行为必然呈现出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样,一方面,行为人不可能把他的犯罪意志贯穿到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中去,另一方面,行为人也不可能将无责任能力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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