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紧急状态的预控、决定与实施,适用本法。
第五条 (指导原则)
紧急状态的预控与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必要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紧急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紧急事件的性质、危急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 (公民的最低权利保障及义务)
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但应当与紧急状态的危急程度相适应,并不得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七条 (义 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紧急状态的决定,对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负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八条 (保 障)
国家在信息、通讯、技术、场所、交通、医救、治安、物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保障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紧急状态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 (奖 励)
国家和社会对在紧急状态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二章 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十条 (国家应急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国家应急委员会,由国务院、军队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国务院总理担任主任。
第十一条 (国家应急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国性的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紧急事件的预测与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必要的互助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地方应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地方应急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地方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第十三条 (地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