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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共生(2)

2016-08-02 01:00
导读:3.传媒与司法在不同运作机制下的冲突 任凭舆论左右司法的裁决是危险的。一旦 新闻报道 为了吸引读者而炒作案件,煽情效应造就的共鸣便足以构成对司

  3.传媒与司法在不同运作机制下的冲突
  任凭舆论左右司法的裁决是危险的。一旦新闻报道为了吸引读者而炒作案件,煽情效应造就的共鸣便足以构成对司法活动的巨大压力,司法独立便难以生存;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五、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共生的解决机制
  
  作为维系社会统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个基本工具,传媒与司法具有相同的终极目标。而这就决定了二者没有根本性、无法解决的矛盾,只是存在一些可以调和和消除的小摩擦。笔者试从政府尽责、传媒自律和司法宽容这三个角度来分析二者的“作为”,以期二者能更好地融合,为社会这座大厦更好地添砖加瓦。
  (一)政府尽责:尽快制定《新闻法》,完善新闻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媒借鉴西方传媒在发展上的先进经验,获得了巨大成功,但当前的传媒已处于发展的瓶颈期,各种恶习层出不穷,粗制滥造、混淆视听。所以,此时的《新闻法》出台顺时顺势。《新闻法》通过明确传媒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传媒介入司法的时间、范围和方式,能解决当前传媒介的混乱情形,理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二)传媒自律
  1.秉持专业精神,坚守新闻原则
  真实、准确、客观,用事实说话是新闻媒体监督理性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之上,相关从业人员要有明确定位,做好“把关者”和“守门人”的角色。
  2.恪守新闻职业道德
  在任何时候,新闻媒体均不得刊载和播出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有人格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以保护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如判决的确在社会引起的争议很大,传媒的评论应当注意不要挑起公众对法律、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3.加强自律,依法监督
  自律不是对传媒监督本身的制约和限制,而是为了使传媒获得更为广阔而自由的空间。新闻媒体只有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加强自律,才能够真正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真正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
  (三)司法宽容
  1.司法应给予传媒监督充分的法律保护
  司法独立绝不能成为拒绝新闻对司法报道和监督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排斥公众评判司法的借口。因为新闻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当新闻媒体监督权被正当行使时,无疑对司法公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宽容新闻媒体评论,理性对待监督和批评,是司法成熟的表现。
  2.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布相关信息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以及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逐渐成熟,我国行政系统在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上已做得相当成功。同样属于公权力机构,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采用行政系统的那一套做法。
  3.建立“禁言令”制度对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剧烈反应的案件,可以仿效美国限制令的做法,由法庭发布禁言令,限制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接触。可以说,禁言令是处理传媒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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