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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胜诉酬金采取全面否定的态度。《1974年律师法》第59条规定,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规定其办理诉讼事务的酬金,但该条同时规定,律师不得将这一规定以及本法第60-63条规定作为从事下列行为或者订立下列协议的法律依据:在受当事人委托为他提起或其他法律程序时,通过协议与当事人约定,只在胜诉时才向当事人收取酬金。
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性质和特征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根据国外对于风险代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分析该项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一)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是一种合同无疑,但是它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理论界见仁见智。一种观点认为风险代理是一种承揽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律师)按照他方(委托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胜诉的结果)交付给他方,他方(委托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胜诉的结果)并给付报酬(胜诉酬金)的合同。 另有人认为风险代理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悬赏广告,是当事人向律师发出的一种“广告”:谁能帮我打赢官司,我就付给他多少钱。当然,同典型的悬赏广告比较又有不同之处:在一般悬赏广告中是当事人的信息强于拾借者,而在风险代理中似乎是当事人的信息弱于律师。 仔细分析风险代理合同的内容我们就可以发现,风险代理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即合同双方的一方将自己的事务交给另一方(律师)处理,另一方(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事务,并且最后的处理结果(胜诉的结果)归结于委托人的协议,可见,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不仅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而且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律师风险代理合同的特征1、律师风险代理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的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律师风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