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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与调整(1)(2)

2016-08-15 01:22
导读:(二)在规范保护的利益上,国家本位观念仍然占主导地位,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 现行刑法始终贯穿着这样的观念:在财产利益的保护上,先

  (二)在规范保护的利益上,国家本位观念仍然占主导地位,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
  现行刑法始终贯穿着这样的观念:在财产利益的保护上,先保护国家、公共财产,然后保护集体财产,最后保护个人财产;在其他利益的保护上,同样先国家,再集体,最后个人。因而,在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时,可以牺牲个人利益是当然的推论。刑法在实施过程中,时常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忽视甚至漠视。这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本位观念的延续。计划经济时期,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都在国家计划下进行。制定计划、组织生产、流通消费都由国家统一掌管,国家权力在社会各个层面都发挥着直接作用。“没有国家,哪有小家”是国家本位观念生存发展的社会土壤。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家本位观念受到了挑战。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国家不应当对经济领域的具体生产进行直接干预,只能通过制订政策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政府职能要实行三方面的转变: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从项目审批、分钱分物转向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生产不制定具体的计划,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完全由市场供求来调节,由生产单位自主决定。这就要求国家必须保障生产者作为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可靠的保护,以实现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个体的作用和影响不再淹没于国家的统一结构下,而是作为特性各异的基本单位,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只有在充分保护好个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优势,从而使国家受益。任何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为借口,对个体利益的侵犯,都会造成竞争主体的实质不平等,自由平等竞争就不能实现,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应当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小家,哪有国家”的重要性,无条件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国家利益的观念必须转变。我国政府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尊重人权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为了适应人权保护的需要,刑法规范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查。首先,需要强调人的生命的价值,不能为保护一部分人的生存,而影响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权。联合国及其人权委员会突出强调,“国家、地区不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名义,而判处和执行一部分罪犯的生命,即不能把剥夺少数人的生命,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手段。”[5]其次,需要在财产权利保护方面,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放在与其他财产同等甚至更重要的地位来对待。只有做好人权保护的工作,才能为中国“入世”后经济的良好发展奠定稳定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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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念的调整,是制度改革的基础。正如学者指出的,“在中国,刑法学是一门政治色彩很浓的社会科学,它的兴衰存亡总是与法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关,以致刑法学者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使自己的理论研究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这就使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的品格。这种品格,既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特色和优点,也表明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可悲的一面。如何在保持刑法学的应用价值的同时,避免它成为政治权威的附庸和现存制度和习惯的脚注,是我们在新的世纪里应当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6]面对即将“入世”的形势,这种思考就显得更为迫切了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定与司法适用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兼析为收养而偷盗婴儿的行为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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