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买卖引发的法律思考(1)(2)
2016-08-30 01:05
导读:三、胎盘的权利主体 盘的权利主体是谁,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有的人认为,胎盘的法律主体是胎儿的父亲,因为主要是由于男性精子的作用使得受
三、胎盘的权利主体
盘的权利主体是谁,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有的人认为,胎盘的法律主体是胎儿的父亲,因为主要是由于男性精子的作用使得受精卵形成并在子宫内腔着床后,胎盘才逐渐形成,如果没有男性精子的作用就不能形成胎盘,因此,胎盘的权利主体应该是胎儿的父亲。又有的人认为,胎盘的权利主体是胎儿的母亲,因为胎盘主要形成于母体,没有母体孕育胎儿,就不可能产生胎盘。还有的人认为胎盘的权利主体是胎儿的父母,即胎儿的父母是胎盘的共有人,因为父亲和母亲是胎儿的共同缔造者,少了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产生胎盘和胎儿。甚至还有的人认为,胎盘的权利主体是胎儿,因为胎盘是随着胎儿一起脱离母体的,胎儿一出生便拥有胎盘的所有权。对于第一种观点即认为胎盘的权利主体是父亲,笔者认为不是很正确。因为父亲的精子只是胎盘形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胎盘之所以得以形成不仅是因为受精卵的形成,还包括子宫为受精卵发育提供的良好条件,所以不是所有的受精卵都能成功的着床并形成胎盘,可见父亲不能算是胎盘的权利主体。如果采用胎盘的权利主体是父母此种观点笔者也认为不是很正确。虽然胎盘的形成也要靠父亲,但主要是在母体当中产生并成型,其产生形成主要是利用了母体的生理资源,消耗的是母体的能量,并且只在母体中才能为胎儿提供服务,所以父亲的作用微乎其微,要是将父亲也列为胎盘的权利主体就会显失公平。对于胎盘的权利主体是胎儿的观点笔者也不是很赞同,在胎儿还没有成型的时候胎盘就已经形成了,而且胎儿的形成和发育主要靠的是胎盘,这个观点很容易在法律思维逻辑上造成混乱,因为按照一元物权体系论的说法,有所有人才有所有物,不可能说是所有权人还没有出生其就已经拥有了所有权权能,这也违背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甚至更荒谬的按照此观点可以推出是所有物产生了所有人。综上所述,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说法,即胎盘的权利主体是母亲。胎盘只有在妇女怀孕的时候才会生成,以便给胎儿供给营养以保证胎儿的健康成长。而且,卫生部在《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中已经明确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产妇才是胎盘的权利主体,产妇对胎盘有所有权,可以行使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产妇是胎盘的所有权人,对胎盘享有所有权,因此产妇享有对胎盘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胎盘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都是由医院行使的。有时候,当事人向医院主张其对胎盘的所有权时甚至遭到了院方的拒绝。实际上,医院的这种做法是侵权行为,它侵害了产妇对胎盘所享有的所有权,支配权,同时也侵害了产妇对胎盘流向的知情权。产妇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思占有、使用、处置胎盘。而在农村,这方面情况倒是比较好,一般产妇分娩在完毕后,授权自己的亲属把胎盘拿到山上或是地里埋掉,也绝对不会交给外人处置。这正是行使胎盘所有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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