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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1)(2)

2016-08-31 01:31
导读:二 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场合和性质前面的分析阐明了具体行政行为解释这一独特法律现象的存在。对于这样一类尚未型式化的行为,有必要从各种具有“

二 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场合和性质前面的分析阐明了具体行政行为解释这一独特法律现象的存在。对于这样一类尚未型式化的行为,有必要从各种具有“家族相似”[9]的事例中归纳出它的共同形态和边界,以便我们更好地把握这种现象。这种归纳从根本上讲是经验的,而非逻辑的。但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内在特征的融贯性,二是与现有相关概念的协调性。下面分别讨论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发生场合、原因及其属性。
(一)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场合和方式这里讲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发生场合,是对概念所对应现象的描述,而不涉及合法性的评价。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在概念上仍然是一个行政行为。从解释对象上,解释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规则也可能涉及解释问题,但它们基本上可以归入法律解释范畴,不在这里讨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合同行为,可以归入合同解释,也不在这里探讨。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由于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空白,似乎也不存在解释的问题。解释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多数是书面做成的,但也可能是口头作出的。从解释主体上,行政机关、相对人乃至其它相关人都可以解释。但由于行政机关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相对人的解释不具有约束力,我们的视线将聚焦在行政机关所作的解释上。除了作出原本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也可能进行解释,前述的张利民案件就是一例。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也可能涉足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但它们首先是对行政机关的解释进行审查。因此,我们将仍然以行政机关的解释为中心展开讨论。从解释时机上,解释都发生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后;具体行政行为尚未成立的,行政机关还没有表示其意思,谈不上解释。它可能发生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可能是在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也可能是在原本行政行为没有受到起诉的情况下做出。从解释程序上,行政机关既可以主动进行解释,也可能应申请做出解释。解释行为有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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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发生原因笼统地说,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含义不明。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做出的,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要具体和明确。但是,行政决定做出时,行政机关的意志行为与表示行为仍然可能有差距,而需要解释。具体地说,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含义不明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种情况是概念模糊,含义不清。例如,税务机关向相对人发出的《催缴税款通知书》限定当事人“迅速”缴清其所欠的应补税款和罚款。这里的“迅速”,指当场、当日还是若干日,并不明确。[10] 前述争议中的“柱高”,也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是用语不当,词不达意。例如,卫生检疫机关发现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所属“抚顺城”轮3名从业人员未持有法定的健康证书,遂给“抚顺城”轮罚款人民币4900元。[11] 这里处罚的对象应是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而不是其所属的轮船。第三种是内容矛盾,前后不一。例如,税务机关认定当事人偷漏税款,决定处罚款200元并追缴偷漏税款1530元,明示“税款待(当事人)回乡后清缴”,同时又规定“限8月7日前缴清上述款项”。[12] 该处理决定在缴款的时间上就有不同说法。第四种是内容欠缺,意思不明。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以罚款1000”之后,遗漏了计量单位。
(三)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属性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从解释活动的类型来看,二是从行政活动的形态来看。从法律行为的解释来看,具体行政行为解释是一种新类型的解释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解释无处不在。其中我们谈论最多的无疑是针对不特定人设定权利义务的抽象行为的解释,即法律解释。在针对特定人设定权利义务的具体活动中,有合同的解释、允诺或者遗嘱的解释以及对裁判文书的解释。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原本行政行为做出的时候,这一点与其它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样。从行政活动的形态来看,具体行政行为解释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行政活动。首先,行政活动的形态除了成立、补正、变更、撤销等,解释可列其中的一种。其次,我们说具体行政行的解释,必是针对一个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没有原本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谈不上解释行为。所以,相对于原本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是一种从行政行为,具有附属和补充的性质。但是,解释也可能是一种独立的行政活动形态。就像张利明案件所显示的,当事人可能对原本行政行为不持异议,而仅仅对解释行为有异议。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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