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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思考((2)

2016-09-03 01:21
导读:但是,一人公司仍然会产生很多弊端: (一)易导致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一人公司的最大缺点就在于为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提供便利。毫无牵制

但是,一人公司仍然会产生很多弊端:
(一)易导致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一人公司的最大缺点就在于为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提供便利。毫无牵制的单一股东极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混同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来借贷和担保;有可能欺诈债权人、回避契约的义务等。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无疑为这些别有用心的单一投资者从事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二)不利于保护相关群体利益,有失公平。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经营管理公司虽然具有灵活和高效的优点,但是由于公司决策均 是由股东一人直接或间接做出的,没有传统公司制度中的分权制衡的机构,个人的决策难免缺乏民主性,带有片面性、局限性和专断性。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时,因为一人股东的责任仅仅局限在出资部分,该风险是股东预料之中的,所以损失最大的是公司和公司雇员等相关群体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三)为投资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提供庇护场所。一人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该部分财产在法律上脱离了股东,而在事实上又为操纵、形成所谓的公司财产。单一投资者在法律无明文禁止时很有可能同时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而其中只有一人公司真正地运营。当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其他虚设之一人公司则成功地为投资者逃避债务,为转移公司资产提供了便利。
修改后的公司法针对一人公司容易出现的弊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根据本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其又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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