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的立法启示(1)(2)
2016-09-10 01:15
导读:在传统代议制民主下,“法之本身的合法性”不成问题: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为民代言、为国议事、为社会立法。这一逻辑本身即表明凡
在传统代议制民主下,“法之本身的合法性”不成问题: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为民代言、为国议事、为社会立法。这一逻辑本身即表明凡是人民代表所立之法必然具有合法性。但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推导,实践中并不必然如此。卢梭在谈到这一点时也说过:“他们[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⑧ 现代民主社会就要努力使法本身具有合法性。这是因为“立法是联结政府与社会、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纽带,是调节和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可为所有公民提供特定形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能获得多数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可、服从和支持,自愿与立法决策者之目的相协调,那么立法本身就荣获了合法性和正当性。人们之所以守法,除系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理人制定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人们是在不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意义上守法,而只有当他的关于权利义务应当如何成为其守法理由的一部分时,他才服从法律。所以,法不仅要因立法机关的制定而获得形式合法性,而且要因民众的内心服从而获得实质合法性,即使民选的立法机关也不得制定有违保障民众自由之法。”⑨
法本身要有合法性表明“法上有法”,对立法机关而言,存在着其不可违背的理性、人性、道德、民众参与等应然法,此外还要进行自我限制、自我约束等自律行为,断然禁止的就是立法机关的恣意和多数人的暴政。“法上有法”对民众而言,指的是心理上认可、意识上赞同、行为上接受法的正当性,从而自觉地为法的实施享有权利,特别是尽其应尽之义务。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美国广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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