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创新(2)
2016-09-25 01:02
导读:一九七三年七月取消军管小组恢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裁判文书又回到原来的轨迹,只是尾部的审判员,书记员没有罗列出来,仅盖有人民法院的印章和年
一九七三年七月取消军管小组恢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裁判文书又回到原来的轨迹,只是尾部的审判员,书记员没有罗列出来,仅盖有人民法院的印章和年月日,如盗窃集团主犯邬某某出身反动家庭,敌视我社会主义制度,破坏集体经济,从一九六八年以来纠集五人大肆进行盗窃粮食,总数达9920余斤。该犯还犯有攻击无产阶级等罪行。情节严重,影响很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巩固,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依法决定给邬某某戴上坏分子帽子,判处管制三年。
二OO二年,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首次使用法官后语:本案被告人系从小被养父母收养,养母去世后因与养父产生矛盾解除收养关系进入社会自谋生活,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希望被告人受到法律惩罚后能悔过自新,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和家人给予他更多的关爱,让被告人在惩罚和爱的希望中重新做人。情理交融,被告人听完宣判表示真诚悔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内容,审判权的行使先是政府,后有军事管制小组,最后才回归法院;公诉机关除了检察院还有区公所;罪名十六字之多,刑罚中有戴上坏分子帽子;法律可援引宪法精神和领袖指示;文头有最高指示。且很长时间里的民事案件以离婚纠纷为主,文书的语言中充斥着大量口语。如此种种与我国的历史发展有着深刻的联系,改革开放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主流政策,法院自然沦为专政的工具,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有在“文革”初期就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使许多的司法工作人员遭受迫害,司法系统也是半瘫痪的状态。法官军警式的服饰也可反映出以打击阶级敌人,严惩犯罪的执法指导思想观念来。所以那时的社会环境根本不需要法律推理,也不允许法官进行说理,既然是专政,那就是有理。离婚案件多与我国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观影响有关,且裁判者是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说理,让当事人心服作为一种理念的。至于希公社、大队、生产队监督执行的方式更是国人,找组织解决问题的传统。裁判文书的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过一系列的演绎变化而来,每一次细微的变化都与当时的社会生活背景息息相关,所以必须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进行研究,理性的思考裁判文书创新问题,不能盲目照搬域外先进经验,忽略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族传统文化心理。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裁判文书内容浅析
我国裁判文书创新改革多集中在民事审判领域中,再者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虽有差异,但无本质区别,故而以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