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沉默权制度及其在我国适用的理性思考(2)
2016-11-01 01:00
导读:因此,基于有罪推定的前提下要求被追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追诉人不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无罪推定则要求控诉方承担刑事诉讼的主要举证责任,
因此,基于有罪推定的前提下要求被追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追诉人不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无罪推定则要求控诉方承担刑事诉讼的主要举证责任,被追诉人如实陈述义务不复存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沉默权。
三、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理性思考
(一)目前我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制约因素
沉默权制度,虽然有其合理性和先进性,但是要完全将其适用于我国的刑事审判活动,必然要受本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基于对我国现实国情的考虑,现阶段适用沉默权制度受以下条件的限制:一是我国目前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特定犯罪要求犯罪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刑法上所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又如在有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被追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揭示案情及同案犯之间的关系,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最关键的证据。如果已经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案件本来面貌便无法及时查清,或者导致其他同案犯潜逃,使案件久侦不破,甚至导致本来可以制止的危害结果发生,造成社会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二是我国地域辽阔,有的地区交通不发达,投入侦查方面的资金有限,侦查技术比较落后,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这与日益上升的新型犯罪案件的增多形成巨大的反差,目前一旦适用沉默权制度,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查机关破案进度。三是我国法律文化影响和公民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不高。我国立法所作的被追诉人应当如实供述的规定具有深厚的社会道德观念基础,我国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种认识:一个人行为如果涉嫌犯罪,人民首先想到的是犯罪人行为对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而对被追诉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重视不够,如实供述则必然成为其在当时的最为重要的一项义务。这说明对沉默权具体知识的普及程度不够,在法律的规定和实行上与社会意识有一段距离,制约着沉默权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我国公民在各个领域都要求自身的权利得到加强,为争取自身权利选择诉讼的越来越多,同时司法界和学术界也在极力通过各种手段来保护权利,强化人民的权利意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司法界的提出和争论,目的就是解决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问题。
第一,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可以看出,我国试图将沉默权制度引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有罪。”所以,国际法对沉默权认可为我们适用沉默权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为沉默权的适用提供了法律基础。从实体法来看,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沉默权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就是为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而设立的。从程序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并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和“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证据,不得认定被告有罪”。这表明与沉默权有关的非法取证的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得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