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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3)

2016-11-06 01:09
导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繁简问题。国家的立法不仅是给专业人士看的,也是给普通民众看的。法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一般具有指引、评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繁简问题。国家的立法不仅是给专业人士看的,也是给普通民众看的。法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一般具有指引、评价、预测三种作用。[7]如果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都看不懂、理解不了的话,法律的指引和预测作用也就无从谈起,其评价作用也将大打折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因为具有“间接法”的性质,其特殊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本身就会给理解制造障碍。如若写得过多、过复杂则更会增加理解的难度。所以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上,只要照顾到了产品责任的特性,应尽量简略。
      综上所述,笔者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条款作如下立法建议: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产品制造地、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地中更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 
 
注释:
  [1]李先波:《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57页。
  [2]李先波、徐莉:《GATT“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探析》,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53页。
  [3]Convention of the Law Applicable to Products Liability.Th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October,1973.
  [4]丁利明:《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思考与建议》,载《行政论坛》2009年第5期,第57页。
  [5]蒋新苗:《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宗旨与原则》,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6期,第46页。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7]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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