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3)

2016-11-07 01:06
导读:隐私权的实质在于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就此而言,隐私权表现为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支配权。[7]因此,客户享有自行决定是否将

      隐私权的实质在于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就此而言,隐私权表现为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支配权。[7]因此,客户享有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个人资料交付和供他人利用的权利。具言之,即是个人资料,收集之限制、资料之精确、查询及更正之权利、接受资料收集通知之权利及确知资料存在之权利,不仅应使其不受他人干扰,更在于对其所有之资料能加以控制与支配。当网络公司客户名单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权存在冲突的时候,应奉行“人身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隐私权是民法所规定的人格权,是人作为主体存在所不可欠缺的自由,或是人之生存与发展的必需条件。相对于商业秘密这一财产利益而言,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价值。具体来说,当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在实现其财产价值时,应当优先考虑网络消费者的利益,赋予其个人信息决定权:
      1.选择退出权。在网络公司决定销售客户名单时,客户有权请求网络公司删除自己的姓名,以排除在拟出售的客户名单之外。例如,当Living.com公司宣布破产时,德克萨斯州检察长和Living.com就客户名单的出售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法院指定的破产托管人将监视销毁客户个人的金融数据,例如信用卡、银行帐户和社会保险号码。虽然破产受托人可能销售或转让客户名单(不包括信用卡、银行账号和社会保险号码),但他只有在对living.com的所有客户作出通知和赋予客户有权选择退出销售名单的机会之后,才能这样做。破产法院批准了该和解方案,该名单最终以每1000个名字1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M arthaStew artLivingOmnim edia公司和M axw ell S roge公司。[8]
      2.选择留下权。在销售客户名单时,如果名单上的所有客户表示他们愿意将信息拿出来分享,那么网络公司可以销售客户名单,但仍然必须遵守原来的隐私权承诺。当然,如果客户选择留下不仅不存在违背隐私权承诺的问题,而且将会增加客户名单的价值。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规定网络公司客户名单流转的限制性条件
      客户名单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企业破产、倒闭时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销售,以及应受到怎样的限制,我国尚无立法对这个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一方面,公司针对客户名单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公司的客户名单财产利益的实现不得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客户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则能将客户名单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债务人财产之外,这样就会减损网络公司的财产数额,从而危及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必须对客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即客户本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客户名单的出售,但是可能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除外。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破产法》时,明确规定将客户名单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网络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可以将客户名单作为破产财产进行销售,但是,基于网站的隐私权声明,在出售客户名单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在案件终结之前,如果破产管理人希望出售客户名单,他必须请求法院任命监督人,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注释:
  [1]Unif Trade Secrets A ct 1(4)(am ended 1985).
  [2]See R ichard A.Ba les&Joseph S.Burn s,A Survey of Kentucky Employment Law,28 N.K y.L.R ev.2001pp 219,269.
  [3]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5页。
  [4]王涌:《权利冲突:类型及其解决方法》,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编:《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5]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6]蒋坡主编:《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页。
  [7]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页。
  [8]See Farah Z.U sm an,i In form at ion Privacy and Internet Company Insolvencies:When a Bus iness Falls,Dose Divestiture or Bank ruptcy Better Protect the Consumer 8 Fordham J.Corp.&Fin.L.2003pp 313,314.

上一篇: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本土化法律思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