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4)
2016-11-08 01:09
导读:[1]该案的详细经过是: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南礼士路地铁站,失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2005年1月,吴华林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
[1]该案的详细经过是: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南礼士路地铁站,失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2005年1月,吴华林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00余万元。20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2006年3月,吴华林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判决。2006年11月,吴华林申诉,北京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审,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地铁公司上诉。2008年6月17日,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2009年10月16日,西城法院再次重审。
[2] 2008年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91172人。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造成7.3万人死亡,30.5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以上数据参考“国家统计局”的报道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99014/887921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0月25日。
[3]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页。
[4]王蜀黔,张林鸿:《论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责任》,载自《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5]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98页。
[6]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页。
[7]王利明著:“论无过失责任”,http://www.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6月13日。
[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9]对此问题,房绍坤认为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见房绍坤:《论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持此观点的还有梁慧星、杨军等人,
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教授杨震则在其《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初探》中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持此观点的还有王蜀黔、张林鸿等人。
[10]该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11]唐志容:“法官如何判决-论司法过程中法官个人的因素”,
苏州大学2003年法理学硕士论文,第3页。
[12]车辉,李敏,叶名恰:《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180页。
[13]如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和判决的杨全新诉孙廷章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定,石头滚落与在炸石过程中受震有关,一方面判决说,原被告双方在该案中均无明显过错,故应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分别承担责任。
[14]见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331页。
[15]北京地铁断腿案中在地铁是不是高速运输工具以及此案该不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两个问题上仍然争执不下。同时在2005年11月北京城西区法院的判决以这起意外事故系吴华林自身重大过失所致,地铁公司没有任何过错,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6] 即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重述(第二次)》第520条的规定,决定莫一行为是否为高度危险,宜考虑下列因素: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工地或动产具有高度的危险;2、因该行为产生损害的几率是否很大;3、通过合理的注意,是否能避免这一危险;4、该行为是否为一常用的作业;5、该行为在其实施是否不合适;6、该对公众的价值。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17]李亚虹:《美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130页。
[18]德国
社会学家乌利希·贝克在《解毒剂》一书以副标题“有组织地不负责任”来表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它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进而揭示“现代社会的制度为什么和如何必须承认潜在的实际灾难,但同时否认它们的存在,掩盖其产生的原因,取消补偿或控制。
[19]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153页。
[20]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险种。
[2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2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
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580页。
[2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293、252页。
[2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324页。
[25]W.P.keeton and others,supra note 1,p.536.
[26]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自论,载法商研究,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