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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的价值与功能(2)

2016-11-08 01:09
导读:传统诉讼的典型结构是一对一的单独诉讼,纠纷所涉及到的利益仅仅局限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传统上的法院也以解决纠纷、定纷止争为主要职能。群体诉

  传统诉讼的典型结构是一对一的单独诉讼,纠纷所涉及到的利益仅仅局限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传统上的法院也以解决纠纷、定纷止争为主要职能。群体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很多属于现代型诉讼的范畴。所谓现代型诉讼,在美国被称为公共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其与传统诉讼具有诸多差别,最明显的就是作为诉讼基础的纠纷所涉利益的不同。传统诉讼的基础及纠纷本身涉及的利益关系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所以其影响范围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周围有关系的人;而在现代型诉讼中,其危害性一般都是双重的,也即既会侵犯特定个体的利益,又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如上市公司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市场的广大投资者便都有可能受到欺骗,违法的上市公司所侵害的对象是众多不特定的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由于群体诉讼的这一特征,其权利救济往往可以带来超越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效果并强化实体法的实施。这主要体现在:
  首先,群体诉讼可以预防和制止公司的违法行为,使潜在的被告意识到自己要为违法行为付出经济上和名誉上的代价,从而促进商业社会的诚实竞争,增强社会信用,而这正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例如,在美国,制止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小额集团诉讼最为重要的目的。虽然政府机构也担负着调整公司行为的职能,但这些机构并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管理所有公司的违法行为。受到公司违法行为损害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对“政府执行”的一种必要补充。如果没有群体诉讼机制,许多受到公司违法行为侵害的人的损失便可能永远也无法得到赔偿,而公司一方在了解到政府机构执法缺陷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动力去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尽管可以相信人们是诚实的,但如果有人像鹰一样地监督着他们,他们就会更加诚实)。美国国会意识到了集团诉讼这种制止机能的益处,因此非常支持通过这种私人诉讼来执行证券法、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实际上,国会通过在联邦法院提起的私人权利诉讼已经把市民变成了公法的执行人,或可称为“私人总检察官”。[3]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其次,群体诉讼本身和提起群体诉讼的威慑能够调节、管理或者迫使工商业界遵守相关的公共政策,从而普遍地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特别是美国的集团诉讼,由于退出制和惩罚性赔偿金的结合,对被告的威慑力更强,这方面的效果也更为突出。
  中国的实践也正在从反面验证着群体诉讼的这一重要价值。例如,据《南方周末》的一篇调查报道,不仅许多中国企业做不到环保达标,而且许多以环保著称的知名品牌跨国企业也进入了污染企业的黑名单之中。从过去三年各地环保局网站搜集到的信息显示,在这些污染企业中,有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环保违规,多家企业的母公司位列世界500强,包括松下、百事可乐、雀巢等。[4]上述事实不仅反映出我国环保执法的效果不佳,而且说明我国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以至于对企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群体诉讼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以往在工商业不发达的时代,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一对一的基础上,传统民诉法亦多根据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理念加以制定。而现代企业拥有雄厚的财力、人力,作为相对方的广大的群体成员在这些方面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无法与之相抗衡。因此,现代型诉讼通常具有被害人数众多、单个人受损数额偏低、被害人分布广泛以及双方当事人间力量不对等等特点,一旦侵害事件发生,即可能有成千上万的有共同利益的受害者,他们中损害额较高者,通常会主动诉诸法院寻求救济;损害额偏低者,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除极少数人愿意不计代价提起诉讼外,绝大多数选择了放弃请求救济的权利,听任加害者逍遥法外,牟取非法利益。[5]而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必然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而群体诉讼通过代表制这种诉讼形式,可使众多主体得以高度合并,各个主体的诉讼请求得以集中提出。从其效果来看,一方面通过诉讼费用的分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给当事人提供了接近司法和追求诉的利益的机会;另一方面,缩小了强势的被告和处于弱势的分散原告之间的差距,有助于产生公正的结果。
  同时,群体诉讼的规模效应亦增强了原告获得优质法律(代理)服务的能力。群体诉讼能够使原告方聚集高额甚至巨额的诉讼请求额,这使得群体方比单个诉讼人和共同诉讼人拥有更可观的资产,使得群体诉讼增加了律师期望的投资回报,从而能够吸引更富有经验、更优秀的律师。群体诉讼也增加了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投资,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被告的成本优势。正如美国兰德司法研究所对集团诉讼的调查报告所揭示的,如果没有集团诉讼或者别的某种群体性诉讼,集团成员将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对大多数消费者诉讼而言,诉讼标的额是如此之小,以至于除非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否则没有哪个律师会代理这种小额的消费者诉讼。如果没有集团诉讼的利益驱动,根本就不会有律师去调查被告的行为或者对先前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提出挑战,消费者也就无从得知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三、各类群体诉讼之价值和功能的比较
 
  以上主要是从正面论证了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而在司法实践中,从理论上或宏观角度推定的效果未必都能成为客观现实。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的两面性是非常突出的,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问题。同时,各类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以及存在的问题亦有较大差别。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一)美国的集团诉讼
  美国的集团诉讼与传统“共同诉讼”距离最远,对被告方的威慑力最强,体现上述价值和功能亦最为充分。比如说,在侵权损害的小额多数救济方面最有成效,可以使集团方聘请到优秀的律师,迫使侵权者吐出非法所得等等。但与此同时,其负面问题同样最为突出,围绕集团诉讼的各种争论也最多,[6]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是,在1966年修改规则之前,所有以集团诉讼方式寻求金钱赔偿的个人必须明确签字加入(opt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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