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障“住有所居”责任的思考(1)(2)
2016-11-13 01:09
导读:上面规定的责任,无论是国务院的规定还是江西省的规定都是一种行政责任,是一种对内的责任。其核心特点是行政性、不对等性,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对
上面规定的责任,无论是国务院的规定还是江西省的规定都是一种行政责任,是一种对内的责任。其核心特点是行政性、不对等性,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对于这些责任,中国的官员非常关心,但对社会的影响不大,与相关当事人也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但却是中国政府责任制的实质性的内容。这一行政性责任虽然缺乏程序,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但也能够运作有效。中国行政性问责制的特点是:中央政府针对地方政府;上一级官员针对下一级官员。中国的行政性问责,往往是根据领导人的意愿来问责,是表明领导人的决心和信心,似乎不是为了解决相关当事人的问题。
2、法国规定的是一种对外责任
法国政府部长会议2007年1月17日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该法案规定,政府应满足低收入者、无家可归者等人士对由政府补贴的社会住房的需要。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从2012年1月1日起,“可抗辩居住权”将向更大范围的人群开放。
法国规定的责任如果说在法国是一种行政责任,但是在中国显然已经不是了。因为中国的行政责任除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就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等责任。而《可抗辩居住权法案》规定的是政府对“住房困难户”的义务及其责任,是一种对外的责任和财产责任。其核心特点是平等性,有程序保障。
3、对法国规定的分析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笔者以为,法国《可抗辩居住权法案》规定的责任,即政府保障“住有所居”的责任,可以用经济法中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理论进行分析。
(1)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法所不同的是,在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中,政府处于当事人的身份,直接与相对一方发生物质交换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身份有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之分,政府保障“住有所居”的责任应当是政府作为私权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责任。
国内外许多
经济法学者都注意到,政府作为一方主体,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地位,并提出了政府以私权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的一些基本理论。当然,有的学者并没有直接用“参与”或“参与法”的概念。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韩志红 李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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