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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损害的归责定责(2)

2016-11-22 01:21
导读:当事人在同一事件中都受到损害,决非仅限于交通事故损害方面的纠纷,还可能出现在很多特定场合。如触电引起自身受损和电力设施毁损或停电损害、当

当事人在同一事件中都受到损害,决非仅限于交通事故损害方面的纠纷,还可能出现在很多特定场合。如触电引起自身受损和电力设施毁损或停电损害、当事人因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同时给他人和自己造成损害损失和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同时给他人与自身造成损害等。这些复杂的损害现象,在法学上可以概括为混合损害。由于混合损害中的法律主体特别是损害对象复杂、损害属性多样、产生原因各异和因果关系复杂,民事责任的归责定责也远比一般民事损害的归责定责复杂和困难,非常值得从学理上进行深入讨论。

二、混合损害及其法理分析

民法理论中一向有混合过错之说,各国民事立法也把混合过错(即侵害人、受害人对损害的产生都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形)作为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但在民法原理中,似乎从未出现过混合损害的说法,这在一个侧面反映出民事损害理论的缺陷或盲区。人们也许会认为研究混合过错就能够附带解决混合损害问题,这种想法是幼稚而欠现实的。由于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指向不同的问题,两者的研究价值根本无法互相取代。作为一类特殊而复杂损害形态,混合损害的归责定责规则体系十分零散复杂。只有全面正确认识混合损害的表现形式(种类)与特性、系统掌握相关的法理与法律规则,才能依法处理好涉及混合损害问题的纠纷。

尽管在日常生活中鲜有人使用混合损害一词,但在医学上的使用却并不少见,人们通常以此概念说明特定损害的综合成因、损害形态(结果)或损害症状。如有关资料认为“呼吸道烧伤往往是热和化学物的混合损害”。[4]近年我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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