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票据立法的历史经验(2)
2016-11-23 01:00
导读:其三,最重要的是,吸收了一大批年富力强、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参加立法,组建了一个独立性比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的法律起草机构。从而避免了在立法
其三,最重要的是,吸收了一大批年富力强、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参加立法,组建了一个独立性比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的法律起草机构。从而避免了在立法活动中出现“内行起草、外行定稿”的情况,影响立法的进度和质量(1995票据法起草就犯了这样的错误,见下文)。南京政府工商部票据法草案比较成功,立法院能够从善如流,采纳该草案,并有很大的改进,都和参与其事的人员学有专长有极大关系。而北洋政府时期王凤瀛则对共同案和整个民国时期的票据立法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立法官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立法成败。而立法权的独立与否则无疑是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成败。否则,就难免受到行政部门或其他社会团体甚至个人的不正当干预。
与1929年票据法比较,1995年票据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不逊色。1995年票据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起草。中国人民银行为此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几易其稿。1993年提交给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花了一年的时间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在修改中,国务院法制局吸收了许多国外票据法的先进规定,并特别注意减少
行政管理的色彩,使得草案更为完善。但是出台的票据法不但远未能超越前人,甚至还有所退步。这是为什么呢?
问题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国务院草案和正式公布的票据法比较就可以知道:1995年票据法的几个重大原则问题,如限制票据使用问题、否认票据无因性问题,都是在人大常委会讨论阶段对国务院草案修改的结果。如本文引言所举第10条第1款、第21条和第83条第2款,还有第73条第2款、74条、75条的内容,都是原草案中没有而由人大常委加上去的。从前文我们已经知道,即使在民国时期,这种立法主张即已不为多数人所赞同,而在半个世纪之后的1995年票据法里,竟堂而皇之地死灰复燃了。又有的条文,原草案中的规定是对的而被改错了,如第18条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原草案(第16条)中“超过本法规定的行使票据权利、保全票据权利期间”的话是对的,被改成“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反而错了。这些修改直接导致了1995年票据法的失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为什么人大常委会会做出这样的修改呢?我以为,主要原因是就当时的社会环境来说,人们对票据的认识确实还不深刻,也不统一。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时期适用的票据法规和规章,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带有很浓的行政管理的色彩。比如,对于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和《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条第3款)都是把二者搅和在一起的。这大大影响了人们对票据的正确认识。二是票据立法上的迟缓。早在1986年,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就主持召开了第一次票据立法会议,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暂行条例(草案)》。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这项工作很快就半途而废了。一直到1990年,由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才正式成立了票据法起草小组。三是人大常委会和法院、银行在认识上的巨大差异。比如,在1994年的一份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委婉地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