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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即使作品角色能够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但仍然无法确定未经授权的商品化行为侵犯的著作权权能的类别。在我看来,这个问题要分两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利用作品角色续写原作品的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演绎权。续写有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比如,有人在续写的《红楼后梦》中将整日以泪洗面的林黛玉描写成薛宝钗,这无疑是对作品的亵渎。在《红楼梦》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前提下,续写作者的行为就侵害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续写也有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我们知道,演绎权是作者许可他人在自己作品的基础上创作作品的权利。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就翻译、改编原作品,就侵害了其著作权。同样,他人未经作者许可续写原作品也是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演绎权表面上协调的是原有作品和派生作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协调的是著作权人和其他人对作品的利益关系。通常来讲,被续写的作品都是知名作品,续写无疑是利用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和其所具有的影响。依据边际效应递减规律,未经授权的续写作品会逐渐降低公众对原作品的合理兴趣,从而续写间接地使原作品的商业价值降低。
其次,将角色商品化也可以被认为是侵害了原作品的演绎权或者复制权。角色商品化就是将角色运用于商业广告或者其他商品上,或者开发角色商品。广义而言,广告和有关角色的商品也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作品—— 一种由原作品派生出来的作品,因此角色的商品化处理的也是原有作品和派生作品之间的关系。角色商品化必须经过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就是侵害了其演绎权。对于图画作品而言,角色可以是作品的精华所在,角色商品化在侵害权利人演绎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其的复制权。
2.商标权
用商标权保护角色和用商标权保护作品名称的做法相似。美国的《读者》杂志就是通过商标来保护其作品名称的。用商标权保护角色的长处在于避免了判断角色是否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同著作权保护相比,商标权保护更加直接、便捷。但是,通过商标权保护也有一定的弊端,即注册商标必须在既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与项目中进行选择,注册的种类越多,注册的注册费用也越大。而用著作权保护角色,权利人就不需要付出任何金钱。
3.授权合同
作品角色的权利人可以与其他人签订通过授权使用或者授权转让合同,将有关角色的演绎权授予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人。在这种条件下,角色的权利人就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获得授权的另一方也可以成为权利人。当角色被非法使用时,权利人就可以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此类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主要依据当事人合同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