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2)
2016-12-25 01:13
导读:现代公司的特点是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在投资者众多的情况下,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直接管理公司。于是就需要有人能够代表股东们去管理公司。于是
现代公司的特点是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在投资者众多的情况下,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直接管理公司。于是就需要有人能够代表股东们去管理公司。于是董事会应运而生,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同时,股东为了保证董事会能够忠于职守,派出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也并不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而是聘任经理来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这样就形成了股东主导下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三个管理层次。这种三重管理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不管理公司,代表所有权的董事会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经营权由经理行使,而经理没有所有权。但为了提高经理的积极性,对经理采取一定的激励机制,对他们实行年薪制或允许他们持有股份。这样三个层次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一个逻辑循环:众多的股东管理不了资本,于是需要对董事会又授权又激励;负责资本经营的董事会管理不了日常经营,于是股东对其又授权又监督;没有股权的经理容易引发短期行为,于是公司对其又激励又约束。4这种既授权又约束,既约束又激励的管理机制即为公司治理机制。按照OECD报告,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公司内部治理;金融机构的内部和外部治理;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破产机制的治理;竞争机制的治理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二)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
正如某法学家所言,“19世纪的公司法是股东会中心主义,20世纪公司法逐步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有些国家一些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又从董事会中心主义,走向经理人中心主义,我想这也是一个趋势。”5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经历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传统的英美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种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的成员就是股东,他们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也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董事会只是公司的代理人,执行业务须完全依公司章程授权和股东会的决议。在立法上不承认董事会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这种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会的公司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之为股东会中心主义。直至20世纪初,英国上诉法院通过一项判决(Automaticself-cleaningfiltersystemsyndicateCo.v.Cuninghame),改变了上述观念。根据上诉法院法官裁定,公司章程一旦把特定的权力授予董事会,股东会就不得干预他们行使此项权力。这标志着英国公司法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开始确立。在英美国家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既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同时,各国公司法也顺应这种要求,在法律上确定董事会为公司的必要机关,明确了董事会的合法地位。在经济上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到20世纪初,公司规模得到扩大,股权高度分散,给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带来难度,公司需要专门人才组成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从事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成为了一项专门职业,客观上实现了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