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立法完善(2)
2016-12-26 01:00
导读:2. 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法定刑要加以协调 《刑法》第397条与渎职罪章的其他条款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刑法在规定普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
2. 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法定刑要加以协调
《刑法》第397条与渎职罪章的其他条款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刑法在规定普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之外,还规定了各种特殊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由此形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竞合。我国刑法中法规竞合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而分析渎职罪章的法定刑可以发现,在作为普通法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与作为特别法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之间,客观存在着法定刑轻重不协调的问题,有时特别法相对于普通法而言,不是重法而是轻法,这不仅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原则,还往往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要注意协调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法定刑,使得适用特别法可以得到比普通法更好的惩罚效果。
3. 注意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犯罪的刑罚平衡
基于同样的故意,实施同样的行为,引起类似后果的,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应该比一般主体犯罪的起刑点要低,同时法定刑要高。因为依据我国现在的刑事政策,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位越高,其责任越大。在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职位比其低的人有同等罪刑的情况下,其应该承担更大的刑事责任。然而,从我国刑法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来看,“从严治吏”的精神并未完全实现。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易使罪犯规避法律,有违公平正义的观念,并可能继发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加剧社会矛盾。从对为官者必须从严要求的思想出发,建议提高其法定刑。
(二) 增加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
我国关于本罪的立法中,只设置了自由刑,缺乏对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
罚金是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财产刑的一种。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有着短期自由刑不具备的优点:罚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不被关押,从而避免了狱中的“交叉感染”;罚金的执行不仅不需要费用,还可以增加国库收入;罚金能适应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收入、性格、家庭状况等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预防作用;罚金既给基于盈利目的的犯罪人以迎头痛击,还剥夺了他们继续实施经济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了他们重新犯罪;罚金误判后易纠正,还可适用于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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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资格刑具有明显的
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作用,它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