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WTO”义务及其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2)
2016-12-27 01:04
导读:(1)缺乏明确性与一致性的特殊规则 以“特例”(ad hoc)方式在加入谈判中制定行为规则很难保证造法所需要的谨慎与小心。因此,议定书中那些旨在改
(1)缺乏明确性与一致性的特殊规则
以“特例”(ad hoc)方式在加入谈判中制定行为规则很难保证造法所需要的谨慎与小心。因此,议定书中那些旨在改变或扩展现有WTO规则的条款中存在着许多含糊不清、前后不一及缺漏之处就不令人惊讶了。在超WTO条款中也出现了这种问题。例如,议定书中列出了各种有关投资的条款,却没有澄清它们与GATT、GATS和TRIMs之间的关系。[140]这与TRIMs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该协定明确地界定了它在GATT体系内的位置。[141]另外一个例子是工作组报告第18段有关“平等待遇”的条款,这一条款要求中国无条件地向所有在中国境内的本国与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同待遇”。该条款不仅在形式上与WTO各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不一致,也与工作组报告的其他内容相冲突。[142]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