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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抵押权取得的抵押登记制度(2)

2016-12-30 01:14
导读:以上两种立法虽各有其历史渊源,但比较而言,似以后者为优。首先,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看,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排他的占有权,具有绝对的对世权的


  以上两种立法虽各有其历史渊源,但比较而言,似以后者为优。首先,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看,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排他的占有权,具有绝对的对世权的效力,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尤其与交易安全关系甚密,物权变动更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表彰,惟有如此,物权变动的内容才能为一般公众所知晓,才不至于在以后的交易活动过程中受到不测之损害。其次,从意思主义的立场出发,既然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若当事人已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的效果便已发生,相对人也因此而取得物权,既然其已取得物权,根据物权的对世效力,就可以以其权利对抗第三人,如果不能如此,那么,物权的对世效力应如何解释。故在此情形,若要从理论上得到合理的解释,要么承认相对人取得的权利不是物权,要么否认物权具有由于债权的对世力。第三,物权既然具有优于债权的效力,理应以特定的外在的形式予以表彰,否则,物权与债权应如何区别?由于以上原因,采意思主义的国家也放弃了绝对的意思主义,而在法律上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动产物权表动未经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即,通过确立公示对抗主义,以弥补意思主义立法之不足。

  因此,物权表动,应以一定的公开方式予以表彰,表示其权利发生变动的事实状态,才能在法律上发生完全的变动效果,也才能维护交易安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公示的方法:以现代各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因不动产或动产权利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以登记和登记之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之移转即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近代以来,商品经济渐次发达,物的商品化比例越来越高,物权变动日见频繁,为实现交易安全,各国普遍确立了依物权标的物不同而有别的物权公示制度。但就不动产而言,其价值大,与人们的生活具有密切的联系,由于其不能够移动的物理属性,权利人不能随时为现实的占有,现代经济的发展使不动产权利呈现多层化的趋势,仅以占有为其物权之表彰难以使权利的内容为公众识别,于不动产之交易安全甚为不利,故应以占有以外的方式来进行公示。于是,登记制度遂应运而生,并日益繁兴。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一)抵押权的意义

  抵押权使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使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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