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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2)

2016-12-30 01:15
导读:4.其目的在于缓解或克服危机。公权的干预以基础关系出现危机并不能自行克服为前提,因此公权干预以缓解或克服危机为必要和限度。公权对私权或自然

4.其目的在于缓解或克服危机。公权的干预以基础关系出现危机并不能自行克服为前提,因此公权干预以缓解或克服危机为必要和限度。公权对私权或自然状态下的“权利”的干预的目的在于提升权利的效率,或保障权利的安全。如果公权不能实现这一功能,干预行为就可能受到谴责。

(二)对一种观点的评述

对干预进行词义解释的学者不多,哈耶克在这方面颇有研究。他把干预的内涵分为一般语言中的内涵与制度层面的内涵。他认为,在一般日常语言中,干预意指对一种依循某些原则而自动展开的过程进行操作或施以影响;而人们之所以把这个过程视作是自动展开的,实是因为这个过程的各个部分都遵循着某些规则。如果我们为一种类似钟表机构的装置上油,或者用任何一种其它的方式来保障一种机械装置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各种条件,那么我们便不会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干预。只有当人们以一种与这种装置的运转所依凭的一般原则不相一致的方式来改变它的任何一个特定部分的位置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干预。干预的目的始终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却是与我们允许某种机构装置按它的内在机理且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运转所产生的那种结果极其不同的。在制度层面,他认为,干预(或干涉)①这个术语只能被确当地用来指称具体的命令,这种命令并不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型构,而只是旨在实现特定的结果。他把正当行为规则与干预相并列,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在于对众多个人所具有的不尽相同的目的进行协调,而干预则不仅会限制个人的选择范围,而且还会要求他们按照一种并没有要求其它人的特定方式行事,干预始终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因为在实施这种行为的过程中,某个人在另一个人不会受到强制的情形中却会受到强制;干预还是一种始终会干扰整体秩序并阻止整体秩序之各个部分进行相互调适的行为。在他的概念中,干预肯定是为特定利益主体服务的,是与正当行为规则相冲突的。〔1〕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的观点,它与其所提出的自发秩序理论相一致。在自由主义大师的眼中,市场自身就能实现效率和秩序而无须借助外力,任何外力的介入都会导致低效和不公正。我们认为,在现代市场中,除了自发秩序以外,还应该有一种基于自发秩序之上的有限的设计秩序,这种有限的设计秩序是通过外力的有限干预而实现的。虽然受制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因素,干预的效率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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