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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2)

2017-01-02 01:19
导读:在推崇人格价值观的作者权法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原则上为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卷》第L.111-1条第1款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


  在推崇人格价值观的作者权法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原则上为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卷》第L.111-1条第1款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仅仅基于其创作的事实,就该作品享有独占的及可对抗一切他人的无形财产权。”(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页,第3页,第16页。)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分为三种情形:(1)作者依其创作的事实行为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此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2)作者接受委托创作美术作品,该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从约定,无约定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3)作者依职务创作美术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继受取得,则因为著作权具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内容,且著作财产权拥有多项权能,加之著作权转让的地域性,而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注: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所以,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依仍然是作者。当然,发生继承的情形不在此列。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基于生产。作者在完成美术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美术作品原件的生产,通常情况下,作者此时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但是,由于美术品市场的存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这种离化可以是原始离化也可以是后来离化。原始离化主要因定作美术作品原件而起,由于定作美术作品原件,定作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便发生了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的标的即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作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后来离化则主要缘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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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归于同一主体时,两项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未外化而无须寻求法律规制。而一旦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便呈现出来。一方面,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均为绝对权、对世权,另一方面,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无法分离,因此,两项权利的分别行使定会相互遏制。这种不和谐必须依赖良法疏浚。不言而喻,在著作权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物权的限制。

  三、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立法例

  对于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这一问题的回应在各国著作权立法上产生了丰富的立法例。

  (一)作者发表权与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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