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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及对完善现今检察制(2)

2017-01-03 01:04
导读:第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汉武帝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兰台寺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的监察开始从纷繁复杂的行政事


  第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汉武帝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兰台寺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的监察开始从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家机关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之一。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第三强化中央对地方行政监察。为防止地方的离心倾向以及整肃吏治,历代统治者无一例外地重视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其操作方式以常驻为其主要形式,并辅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如汉初设置的“十三州部”即为地方常驻监察机关,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奉皇帝之命,形式上受制于中央御史中丞,对二千石以上的地方官员行使监督权,手中握“便宜从事”大权,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官的处置可以先斩后奏,待事毕再报知皇帝。而唐朝时的监察御史以及明代的“代天巡狩”,由于“衔命出使”,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正所谓“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撼州县,为不任职”。

  第四重视御使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御使监察官的遴选。在选任方式上,针对历代“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的弊端,自宋朝以后,中央一级监察官多为“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从而使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行政长官置身于御史监察之下。

  第五御使监察官任职资格限制很严。不仅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和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宋代就曾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充任御史,明代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御史必得科举出身,否则不选。这样做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保证监察官员的既有较高文化素质,又有较丰富的治民从政经验。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六强调回避制。早在汉代就已实行地域回避制度,规定刺史均不应为本籍人,后又实行“三互法”,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以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相互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宋代的宰相不仅没有举荐御史的权利,而且凡是宰相的亲戚故友,以及被宰相举荐为官者均不得出任监察御史一职。明代的回避有两种:一是故地回避,凡巡回监察之处如系原籍,或曾为任官、寓居处所,并须回避。二是仇嫌回避,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处理公事,中间如有仇嫌之人,准许提出回避。若挟私审讯,敢有枉违者,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于反坐上加二等判罪。所问虽有事实,被审讯之人亦以不应判罪。明代还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事实证明,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了避免监察官籍权行私、袒护包庇,从而巩固了皇权的统治。

  第七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

  第八注重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监察御使及按察司官在行使监察职权之时,也受到上级、相互之间和其他机构的监督,形成了多重的监督制度。在明朝,凡监察御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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